为发挥各类投融资专业人才作用,提升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城市更新、区属国企投资、引导基金等方面投融资工作水平,使政府相关政策制定、项目投资决策等过程更有前瞻性、科学性,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顾问专家,是指根据龙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龙岗区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行业(领域)领军人物、金融业从业者等人士。
顾问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为区政府主导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区属国企项目、引导基金、城市更新等的投融资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顾问专家参与相关事项,合理科学吸收顾问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投融资顾问专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愿意为龙岗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三)具备顾问职责所要求的专业能力或资源优势,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熟悉国家最新经济政策,熟悉龙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趋势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熟悉本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
3.具有较强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以及渠道资源优势,能够帮助龙岗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方面的人士;
4.从业经验丰富或具备重大项目、示范性项目、创新性项目实操经验的金融业从业者,熟悉政府主导的投融资项目具体操作流程;
5.国企投融资业务的管理人或具备重大项目、各类新型投融资业务实操经验的业务主管等;
6.其他能够为龙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人士。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顾问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可以放宽。
第三条 投融资顾问专家产生程序
投融资顾问专家的产生遵循依法、公平、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提名。通过部门推荐、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或行业协会引荐、专家学者自荐等方式征集人选,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推荐人选的学历、专业水平、任职经历、政治背景等资格条件及背景情况进行审查后,提出投融资顾问专家人选推荐名单;
(二)填写情况表。投融资顾问专家填写《深圳市龙岗区投融资顾问专家情况收集表》。
(三)征求意见。区发展改革局以推荐名单为基础,提出拟邀请人选名单,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审定。区发展改革局定期汇总梳理有关意见,按照局内决策程序审定名单。
(五)聘任。由区发展改革局向顾问专家发出聘任书。
第四条 投融资顾问专家的工作职责范围
(一)投融资培训。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国资、城市更新等部门和区属国企提供投融资专项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最新融资政策、行业相关政策解读、各类项目实施程序、典型融资项目案例分享等,为政府提供高质量专业支持,并为项目的后续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重点项目投资决策顾问。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投融资、方案设计、资产整合等方面咨询服务,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进度、政策导向等信息,提供有针对性的、合适的项目投融资规划与运作模式建议。
(三)重点项目投资效益意见。根据相关行业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对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提出意见,分析投资项目发展前景,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四)宣传与协调。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与资源优势,在国内外宣传推介龙岗,推进交流合作,帮助引进更多高质量社会资本、人才等资源;协助龙岗区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项目谈判,并对谈判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做好充分的预案与准备,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五)重点项目融资咨询建议。以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投资决策为基础,为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属国企提供重点项目前期的各项融资咨询服务,根据实际融资条件,提供项目投资结构意见,进行项目融资决策分析及融资结构设计,拟定项目初步融资方案或提供相关建议。
(六)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区属国企提升投融资创新能力,在财务管理与分析、投融资方案评判、风险防控等方面予以定向指导,提出投融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对政府金融生态建设、信用体系建设、金融风险防控、地方金融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工作内容可采取座谈、电话咨询、书面建议等形式开展,由受邀顾问专家向邀请部门提供咨询成果。
第五条 投融资顾问专家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包括
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件到龙岗区各单位了解情况、查询文档、调阅资料,按规定获得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相应服务保障等;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省、市及龙岗区各项规章制度;
(三)认真履行顾问职责,对所提意见及建议、办理的各项事务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区有关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五)维护龙岗区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以政府投融资顾问身份谋取私利;
(六)对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七)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投融资顾问专家的解聘
(一)投融资顾问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一般聘期2年。聘任期满需续聘的,按聘任程序重新办理;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二)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顾问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主动辞去顾问职务,并由本人提出解除顾问身份申请。
(三)发现顾问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或解聘:
1.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受到责任追究,或因其他行为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2.严重损害龙岗区合法权益和声誉行为;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中出现重大失误;
4.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5.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顾问。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局研究予以退出。对顾问专家在受邀期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投融资顾问专家名单管理
坚持“动态管理、分类使用”原则,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全区投融资顾问专家工作的统筹与协调,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等部门建立区投融资顾问专家名单。投融资顾问专家名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顾问专家情况及部门使用需求调整,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投融资顾问专家工作评估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投融资顾问专家使用部门负责对顾问工作进行评价,重点考虑顾问参与项目提供的意见与建议质量和项目后续投融资成功率两方面因素,结果作为续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附则
本指引是针对投融资顾问专家管理一般性指引,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就本行业领域投融资顾问参与项目的方式制订工作细则。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