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行复〔2026〕1184号
申请人黄红琼:
申请人黄红琼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的深龙岗公(爱联)不罚决字〔2026〕9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6〕11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的深龙岗公(爱联)不罚决字〔2026〕9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你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于分别于2026年8月21日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居住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拒收被退回。后于8月27日向你户籍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又因拒收被退回。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6〕118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联系方式:龙岗区行政复议办,0755-2891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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