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行使全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因执法工作需要,依据龙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有关下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编办〔2021〕60号)等文件精神,本机关现依法委托龙岗区11个街道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在其辖区内行使相关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权。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及双方权利义务详见附件《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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