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号】20200036
【提案人】汪长军
【理由】
近几年来,为了提高职工福利,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单位凝聚力,省、市、区各级工会纷纷发文,不断提高工会经费拨款额度,明确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会经费的提高及使用范围的明确,对改善职工福利,活跃文化生活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不少问题:
一是单位人均工会经费苦乐不均。因为工会经费是按照一个单位在编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提取的,但福利经费使用范围又不仅限于在编职工。这样由于各单位在编职工占总职工比例不一样,造成各单位实际人均工会经费额度高低不一,个别在编职工占比严重倒挂的单位人均工会经费很低。
二是各单位经费福利享受对象范围不一。由于我们现在各个单位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一般包括四类人员:一类是在编人员,二类是与单位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三是服务外包的技术人员,四是劳务派遣人员。由于没有政策明确规定,各个单位在发放工会福利时范围不一,有的只发给在编人员,有的发给一类和二类人员,有的四类人员都发放。这样造成各单位互相攀比,也因为工会经费造成单位内部员工之间新的矛盾。全部发放的单位在编员工有意见,认为按照他们的工资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就只应该用在他们身上,其他三类人员不能占用他们的工会经费。只发放一二类员工福利的单位,三四类员工有意见,因为有的单位全员发放,为什么我们单位不发给他们,造成单位人员之间有隔阂,一二三四类都发放的单位,员工也有意见!
【办法】
一、规范工会经费发放范围。
按照工会法规定,职工由哪个部门发放工资,他就是哪个单位的工会会员,但由于服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是新生事物,这些人工作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分离,他们在情感上是属于工作单位,如果工作单位基本福利享受不了,自然会产生隔阂。因此,我建议各单位工会经费发放范围至少要考虑到一二三类员工。
二、增拨工会经费。
相关部门在核定各单位人员总数的前提下,要根据第二类、第三类员工的工资总额,按照2%的比例增拨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