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号】20200055
【提案人】马龙、李哲海、陈惠东、樊亮、陶琴、凌艳、王胜鉴、罗卡君、龙清平、于碧鲲、段进粮、黎湘妍、兰春燕、刘杰、黄丽萍
【理由】
建立和完善包括破产制度在内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世界银行在《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将“办理破产”列为营商环境测评的十个一级指标之一。通过破产程序,一是可借助市场的力量,通过重整方式挽救有良好市场前景或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但遭遇暂时困难的企业;二是避免公司投资人因无法清偿债务被列入失信名单,导致二次创业无望,进而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创新创业氛围;三是通过完善的清算程序促进“僵尸企业”有序推出市场,通过破产程序发现和化解企业进一步的经营风险,避免由此可能引发的区域性风险甚或系统风险。龙岗区法院自2018年6月被确定为深圳市执行移送破产案件(以下简称“执转破”案件)的三家试点法院之一后,已受理“执转破”案件30余宗,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需先行垫付破产费用且无法取得报酬,极大挫伤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破产清算工作的推进,使破产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9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提出“完善市场退出工作制度机制”中明确提出:研究解决破产过程中的破产费用来源渠道,探索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借此政策东风,建议作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我区率先在全市设立区级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先行示范,支持和促进区法院“执转破”案件的审理工作。
【办法】
省财政厅粤财政法[2019]84号文件中,已将破产援助费用列入审判执行专项资金的2级项目,但因广州和深圳法院为市管,故我市法院不在该项目列支范围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争取到每年拨付专项援助资金500万元,并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组成深圳中院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参照深圳中院的做法及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建议破产费用援助基金由政府财政拨款和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组成。根据龙岗区法院目前办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财政拨款每年拨付金额约100万元。破产费用援助基金设在区法院,专户管理,按规定和需要由区法院直接划付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