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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治理社会劳资纠纷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3日 来源:龙岗区政协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提案号】20200061

  【提案人】肖金煌

  【理由】

  劳资双方关系作为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当前经济形势越来越不容乐观,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劳资双方关系事关企业长远发展及新时代的社会治理。

  当前面临的问题包括:随着富有个性的年轻一代逐渐步入社会,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变得多元化、复杂化;有些员工不理性维权,采取过激行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企业员工破坏社会稳定和谐。不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影响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给我区社会稳定带来风险和隐患。至于和谐社会、一流营商环境,并不是没有矛盾,劳资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问题,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如何做到既要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又要兼顾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这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办法】

  1.完善工作机制。要平衡劳资双方关系,防止片面保护劳动者的做法。在保证经济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在注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强化企业权益的维护,实现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组织机构调解作用。基层要尽可能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企业劳资关系分类监管体系,增强劳资纠纷事前化解和应急处理能力,营造良好氛围,为企业持续发展做好服务。

  2.建立监测机制。要进一步加强“黑代理”监管力度。劳动争议调处相关部门建立纠纷信息预警制度,加大对劳动仲裁代理人资格审查,凡是属于“黑代理”的,取消其代理资格,限制其代理权行使,以减轻劳动争议调处的难度。对于经常性申请仲裁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相应办案机构系统分析,梳理近年经常性非理性维权人员名单,并定期通报企业,让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可以预先作出判断。引导舆论和营造和谐劳动社会氛围。要同时兼顾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序执法,既要积极作为,又不能操之过急,避免引发新矛盾。

  3.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工商联、协会都是代表和维护企业利益的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各类企业的桥梁纽带,将各类企业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反映到政府。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仲裁等办案机构的提前预警作用。这类机构工作主要涉及劳动争议日常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可以通过辅导讲座、组织企业家和工商业主学习法律法规,研讨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协调企业通过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做好风险预警工作。要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服务区实体经济发展。

  4.支持民营企业。国家近期反复强调,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要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任何一项政策出台,不管初衷多么好,都要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考虑实际执行同政策初衷的差别,考虑同其他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在加快治理社会劳资纠纷上,应把国家新的精神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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