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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工商审查手续事宜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3日 来源:龙岗区政协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提案号】20190032

  【提案人】王晓明

  【理由】

  2018年7月开始,天安云谷园区多家企业在办理工商事项中,被市场监管局抽中审查,需收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场地证明材料。然而这份证明材料,一方面社区工作站已停办该项业务,另一方面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材料不认可,为此导致审查工作的流程无法开展,致使企业设立公司的业务无法开展。为此,针对此两难的境况,特提出本次完善工商审查手续事宜的提议。

  一、工商审查手续政策现状

  企业设立公司、工商变更等事宜中,如若遇到市场监管局的审核调查,市场监管局需收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场地证明材料,材料包括房产证、租赁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社区工作站开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原件以上三项证明材料任选其一,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010年12月23日,深圳政府下发了《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文件的第十一条,明确提出“放宽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暂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者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进一步指明了企业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出具责任主体。

  二、工商审查手续政策存在的问题

  根据工商审查手续政策,对于企业工商审查手续过程中需要的——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出具责任主体可以为社区工作站,也可以是物业管理公司。为此,在办理的工商事项中被抽中审查的天安云谷园区企业联系了社区工作站,申请开具场地使用证明,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统一回复已停办场地使用证明的业务。

  因社区工作站不办理该项业务,企业又联系了园区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天安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了场地使用证明,去市场监管局大厦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现场工作人员回复,仅认社区工作站开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其他一律无效。

  因此,在企业设立公司、工商变更等事宜中,在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情况下,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社区工作站已停办此业务,物业公司开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材料无效,致使审查工作的流程无法开展,最终导致企业设立公司的业务无法开展。

  【办法】

  完善工商审查手续的建议:为使园区企业能够快速、便捷办理企业设立、工商变更等事项,故希望市场监管局能够承认由物业管理单位开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材料,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保障企业设立公司的业务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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