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明委员:
您于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放宽企业融资条件的建议 》(第20190019号)提案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对我区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关注。现将该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几年,我局紧扣“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要求,积极推动我区金融业发展。我局牵头多措并举,着力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结合各相关单位工作,回复如下:
一、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把握金融发展规律经验
我们开展了《产业金融、普惠金融如何双轮驱动实体经济发展》和《龙岗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课题“深调研”,结合促进科技金融发展,深入调研促进产业金融、普惠金融和金融人才发展的对策和举措,并将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 ,提高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二、强化金融政策引领,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一是制定出台了《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切实发挥政策的引领和扶持作用,引导激励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全方位支持龙岗金融产业发展。对开展中小微企业首笔信用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给予坏账损失的50%风险补偿。对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给予坏账损失的20%风险补偿。二是制定出台《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吸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新型金融机构进驻龙岗,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目前,吸引了同创伟业、创东方等一批国内知名创业投资机构与我区共同设立了24支引导基金子基金,基金总规模约234.5亿元,引导基金承诺出资31.6亿元。三是拟在全市各区率先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支持龙岗区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了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扶持机制、支持国有资本开展民营企业转贷融资、建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扶持机制等12条政策措施,对银行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贷款业务给予奖励,对不良贷款、信用贷款业务坏账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并给予企业贴息扶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更好服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全面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搭建服务平台,健全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汇编金融产品。收集31家银行机构针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创新金融产品,编制《龙岗区银行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产品指南》,向全区企业宣传发放。二是搭建金融驿站服务平台,聚焦服务民营经济。在运营成熟的创新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金融服务驿站,专设驿站管理人员,收集和掌握园区企业融资需求,让企业在园区内就能享受优质金融机构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龙岗区产业金融服务对接会”“常态化路演”等活动超过30余场,现场服务了1000多家企业,搭建金融服务常态化平台,切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三是推动龙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提速。依托大数据优势,建设全开放型、智能对接的“龙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区内企业供需两侧信息融合,打破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瓶颈,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施策服务龙岗区中小微企业。四是搭建上市服务平台,聚焦企业上市需求。持续推进与深交所、港交所等资本市场合作,举办“拟上市企业走进深交所”“走进港交所——龙岗区企业赴港上市交流研讨会”“送上市辅导服务进拟上市企业”等活动,深挖辖区拟上市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覆盖民营企业百余家,切实推进民营企业转变发展观念,构建多元化上市渠道,帮扶龙岗区拟上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我区高度重视金融对全区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近年来持续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针对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迫切问题,搭建龙岗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推出“助飞贷”“创业贷”两款纯信用贷款产品,进一步拓宽了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不超过70%的利息补贴和企业最高贷款总额1.5%的担保补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助飞贷”“创业贷”贷款利息扶持和担保扶持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截至2019年,科技金融扶持(科技型企业)项目已资助40家企业获得“助飞贷”“创业贷”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扶持资金共计485.665万元。二是不断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拟出台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金融保险扶持和知识产权质押贷等科技金融扶持政策。对完成融资租赁业务、银行保理业务、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50%,最高50万元扶持。对通过纯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利息支出50%,最高50万元扶持,给予不超过担保费用或服务费用50%,最高20万元扶持。
五、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担保业务问题
根据《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规定“股份合作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原则上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应存在产权关系或同属龙岗区辖区内的股份合作公司,以防范担保风险”。根据《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担保人为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提供贷款担保:
(一)被担保人为私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二)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的;
(三)除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外,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无产权关系的。但情况特殊并经区国资办批准可以不受本条款限制。”
因此,鉴于股份合作公司的特殊性,不同于其它担保人,允许股份合作公司给有自建厂房而没有房产证的企业在银行贷款做担保,可能会增加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风险。
中小微企业发展事关我区落实东进战略和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大局,推进龙岗“六个高地”建设,离不开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支撑。作为经济大区和产业大区,我们将更加注重把龙岗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深化对企业金融服务,在抓痛点、降成本、破难题等方面精准发力。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区实体企业和金融业的发展壮大,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特此函复。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