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明委员:
您在龙岗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提出的第20190024号提案《关于优化龙岗区城市更新资金监管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局针对提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前期阶段资金监管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减轻更新企业负担,我局已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出台了《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城更〔2018〕129号),取消了立项阶段的前期资金监管,只设置了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安置房过渡补助和回迁房建设交付3项专项监管资金,并明确了测算标准、首次核算时间、入账要求和使用规则等事项,进一步强化了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关于前期阶段只设立过渡费补偿资金监管
结合城市更新实际情况,目前我区已取消了经营损失资金监管,但同时大部分项目在单元规划取得批复的时候已经完成了很多搬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而这些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不仅约定了过渡费补偿标准和数额,还约定了回迁安置房面积等其他事项,因此有必要设立过渡费补偿和回迁房建设的资金监管。《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城更〔2018〕129号)已明确:回迁过渡费专项监管资金用于保障项目当期被安置业主在过渡期的安置补助资金到位充足,在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核算;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用于保障项目当期回迁安置房建设资金到位充足,在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核算,按照项目回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并考虑建设进度测算确定。
三、关于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监管设置到实施阶段并以建安成本为依据的问题
《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明确,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在实施当期的实施阶段监管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核算;但我区在实施阶段设置的是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责任的资金监管,而其他区设置的是当期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监管,所以无法参考其他区以建设成本为依据设立计算标准。
四、关于设置提前拆除建筑搬迁补偿资金监管的问题
目前我区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需提前落实公共设施捆绑城市更新的操作流程,且提前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费、回迁房屋等事项将在单元规划批复后一并纳入监管,暂无需在此阶段另行设置资金监管。
五、关于对已实施监管的项目调整监管金额的问题
目前我区更新项目在申请预售之前只采取资金监管,修订出台了《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城更〔2018〕129号)。该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已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的项目在核算完成10个工作日内应入账不少于核算金额30%的资金,剩余部分可提供银行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且应入账金额超过1亿元的,超出部分可监管同一更新单元范围内等价值已建成物业予以折抵,资金监管方式和数额已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关于预售资金循环封闭运作的调整建议,在目前我市更新模式下暂无法实现,更新主管部门在出具预售监管意见后已没有手段继续实施监管;关于区分公共设施服务对象分别捆绑配套责任的调整建议,鉴于规划道路、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并非为特定某一个项目服务,是为满足整个片区交通或教育等需求,因此分别捆绑责任不合理也难以具体操作。
六、其他问题研究思路
根据中央减税降费精神,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入研究,通过优化监管资金结构、根据项目实际推进情况核减监管额度和采取多样化监管形式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城市更新有序稳步实施。
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