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晓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工商审查手续事宜的建议》第20190032号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您提出的“希望市场监管局能够承认由物业管理单位开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材料,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议,并结合您反映园区所在社区已停办场地使用证明业务的实际情况,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我局针对您提出的合理建议予以采纳。
二、为尽快落实您提出的合理建议,保障园区企业快速、便捷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我局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积极对接园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及园区企业,对于园区企业出具的物业管理单位开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我局均认可其作为核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我局提高工作水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