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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关于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019009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5日 来源:龙岗政协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李军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实施“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制度”,助力“生态龙岗”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

  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相关科室及局法律顾问单位对提案内容及可行性进行研究探讨。该提案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强调党政机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旨在推进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对此,我局对委员热心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表示由衷感谢。

  二、关于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问题

  提案提到,“建立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制度,在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要进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生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的审查,从而保证生态环保的要求融入到决策事项中”。我局对政府决策程序和合法性审查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76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龙深府〔2017〕28号)的相关规定,区法制部门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认为,决策环保合规审查应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审核事项一并体现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对此,我局积极协调区法制部门(区司法局),共同研讨、推进决策事项环保合规审查工作。2019年5月5日,区司法局就环保合规审查纳入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事项作出明确答复:首先,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已经包括了决策环保合规审查,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生态环境,区司法局按规定会将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生态环境规定一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其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风险,承办部门需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内容已经包括了可能引发的生态环境风险。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区司法局将按规定要求承办部门进行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的涉及生态环境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因此,决策环保合规审查已经包括在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内。

  三、下一步工作

  我局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是当前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注重环保、科学决策。我局正积极研究将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作为一项考核指标纳入龙岗区生态文明建设考评系统的可行性,但鉴于目前该审查制度及审查方式尚未健全,上级主管部门暂无相关政策出台,考评工作缺乏政策依据支撑,考评规则及标准无法设立,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下一步,我局将协调市生态环境部门就此项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统一政策依据,建立完善审查制度,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最后,再次感谢委员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函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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