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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关于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0190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5日 来源:龙岗政协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刘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高架桥桥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利用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龙岗交警大队等单位共同研究,就委员提出的意见回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制定高架桥桥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相关政策,为其推进提供政策依据的建议

  (一)桥下空间利用政策

  目前,辖区道路桥下空间主要为两类,分别为高速公路及城市道路(主要为快速路及主干路)。

  (1)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的相关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人大修正版)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依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实施难度大。

  (2)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暂无明确规定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且利用城市道路桥下空间设置社会停车场缺乏规划支撑,目前暂无相关的建设报批程序、停车场管理及运营的规定。

  根据前期了解,北京、上海、广州、西安等国内城市对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或设置停车场已有相关规定及政策,对龙岗区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具有参考及借鉴意义。为此,我局建议由区发改局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区城管局、龙岗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配合,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制定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细则。

  (二)关于桥下空间土地政策

  根据《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的规定,从土地政策方面看在保证高架桥结构安全、桥上下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将请示市级土地主管部门探索按空间结构将高架桥和其投影用地分层出让或行政划拨,为高架桥下空间利用提供用地政策指引及依据。

  二、关于尽快编制我区高架桥桥下空间利用规划的建议

  目前辖区暂无高架桥桥下空间利用的相关规划,建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牵头开展《龙岗区城市道路高架桥桥下空间利用规划》,对我区现状及规划高架桥进行整体摸排,并结合不同高架桥下特征制定利用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社会公共停车、绿色公益环保等不同类型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及指引。

  三、关于以红棉路康乐立交桥下路段作为停车场建设试点的建议

  根据市领导对信息快报(日刊)总第 5899 期《建议借鉴先进经验激活我市“桥下空间”提高城市空间利用率》作的重要批示,我局拟计划开展《龙岗区利用“桥下空间”设置社会停车场梳理研究》课题,目前正在向区发改局申请立项。

  委员提出以红棉路康乐立交桥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建设试点,我局初步判断该桥下空间具备改造为停车场的可能性,后期我局将该试点纳入《龙岗区利用“桥下空间”设置社会停车场梳理研究》课题中重点研究。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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