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粤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民办学校建筑工程审批手续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教育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公共配套设施,与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市规划国土委对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始终高度重视,我市各层次城市规划均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教育设施用地做出了安排。市规划国土委组织编制的法定图则依据上层次规划,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有关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了教育设施用地,深化细化了相关设施内容。民办学校属于教育设施范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公办学校处于同等地位。
二、社会资本投资办学是拓展教育投入的重要渠道,我局将根据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决策,梳理民办学校现状用地权属,配合开展用地土地整备及城市更新工作。同时,立足有限的土地及空间资源,多样并举,配合教育部门推进民办学校用地的供应工作。
三、针对民办学校的报建工作,我局将依照事项情况的特殊程度,提升办理效率,提前介入,与学校建设方及时沟通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反复报文情况,加快办理进度。
四、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建议民办学校项目可结合办学规模、用地条件、现状与规划建设情况等,利用学校操场下方设置地下空间等手段,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适当提高学校开发强度,完善配套设施,增加设施容量,优化设施布局结构,提高设施使用率。
推动龙岗区民办学校建设工作是个综合性的课题,涉及到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土地供应等多项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多措并举方能解决。作为联动部门之一,我局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共同推进民办学校建设实施。
感谢您对规划国土工作的支持。
专此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