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授权运营相关名称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授权运营,是指将本区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区授权运营平台,是指用于支撑开展本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信息化系统。
实施机构,是指由龙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开发利用方,是指依托区授权运营平台开展数据应用或产品开发等活动的法人组织。
数源单位,是指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一)必要性分析
1.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的需要。通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有助于整合分散在各单位的公共数据,打破数据孤岛,完善我区数据资源体系,有助于实现城市治理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变,有助于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竞争力和治理水平。
2.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可以为我区企业提供丰富的数据资源产品,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通过加快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体系,可进一步推动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
3.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可以为我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数据服务,减少企业获取数据产品服务的成本和时间,增强我区对各类企业的吸引力,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赋能产业升级集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二)可行性分析
1.数据资源基础扎实。龙岗区自2013年以来,持续深化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依托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和相对完善的数据共享机制,已汇聚海量高质量政务数据资源。截至目前,累计汇聚政务服务、城市运行、社会民生等领域数据282亿条,积累文本和图像数据近1000亿条,并建成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数据库以及信用信息、基层治理等主题数据库,奠定了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基础。
2.数据市场潜力巨大。全区现有3804家数据企业,99家规上数据企业,数据开发实力强劲,社会数据需求持续增长,数据流通市场规模化预期将产生显著成效。
3.风险防控能力较强。持续优化网络和安全系统配置,加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实现安全问题线上闭环处置,以及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全时段信息安全态势感知,确保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合规。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
运营机构应具有优秀的数据产品开发、运营服务和管理能力,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成熟的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
四、授权运营模式
本区原则上采取整体授权的模式统筹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区数据管理部门作为实施机构,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按程序确定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数源单位不得自行授权,不得擅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变相将公共数据授权给社会机构或企业。
五、授权运营内容
(一)数据资源范围
龙岗区人民政府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主要包括:
1.龙岗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
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2.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的公共数据并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的,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后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二)数据资源目录
数源单位编制形成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授权运营目录应当包含数据名称、数据摘要、数据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开发利用条件、数据供给方式、数据样例等内容,并报区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区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并发布本区授权运营目录。
授权运营目录列明的公共数据资源应按照更新频率及时更新,并按照分类分级要求持续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符合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和规范。
六、授权运营要求
(一)期限
授权运营期限不超过3年。在协议期限届满3个月前,启动重新选择运营机构程序。
(二)建设内容
区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区授权运营平台,原则不再另建其他的运营平台或通道,已建或在建的,应当进行整合归并,纳入全区一体化授权运营平台体系,统一对外服务。运营机构基于区授权运营平台进行加工数据、登记并发布基础数据产品与服务。
(三)技术保障
运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确保开发利用全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四)实施进度
第一阶段:筹备与规划。
第二阶段:设计与实施。
第三阶段:上线与运营。
第四阶段:评估优化与应用推广。
(五)评价标准
实施机构将对运营机构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考核,涵盖经营收入、成本控制效率及盈利能力等关键指标,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对公共治理、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和影响。
(六)退出机制
运营机构发生以下情形,实施机构依法依规或者按照约定暂停执行或者提前终止协议:
1.违规使用公共数据、违反相关安全制度;
2.未按照授权运营协议和数据管理相关要求开展授权运营工作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
4.其他严重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情形。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一旦终止或撤销,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停止运营机构对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授权域以及运营平台的使用权限,并按规定保存运营期间的全部相关操作日志。退出的运营机构应及时删除在公共数据授权域内存留的相关数据,并积极配合实施机构做好公共数据授权域及运营合作平台等交接工作。运营机构应确保交割期间已有服务的平稳过渡,妥善移交相关业务和数据,避免因退出造成服务中断或数据安全隐患。
(七)资产管理
实施机构通过综合研判运营机构的资金能力、管理能力、技术能力、服务能力以及安全能力,合法合规地确定运营机构。授权运营期间,公共数据资源的持有权归龙岗区人民政府所有,运营机构仅享有授权范围内的数据开发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实施机构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生成涉及产业发展、行业发展、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本实施方案预期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由数据集、数据接口等多种形式组成。
八、核算和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链路参与方收益分配机制,根据数据和相关支撑平台设施、人员等投入使用情况论证收益分配。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定价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标准执行,遵循依法合规、普惠公平、收益合理的原则,应建立公共数据成本核算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评估定价。
九、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一)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二)应急处置措施。运营机构应根据“一场景一授权”的工作要求,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针对不同场景的数据特性、风险等级及使用需求,制定差异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十、各方职责
(一)实施机构权利义务
1.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及安全要求,确定授权范围、期限、场景及数据分类分级规则等。
2.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审查运营机构的资质。
3.定期检查运营机构的数据使用合规性、安全保障措施及服务成效。对违反协议的运营机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终止授权等管理措施。
4.联合数源单位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公共数据资源,并配合完成数据脱敏、接口对接等技术工作。
5.对授权范围的数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联合数源单位明确数据开放边界与安全管控要求,建立健全严防数据泄露、滥用等应急措施。
(二)运营机构权利义务
1.在授权范围内合法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数据产品与服务。
2.通过数据产品交易、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合理收益。
3.要求实施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接口、数据更新及安全防护支持。
4.对实施机构的不当监管行为提出异议。
5.严格遵守授权协议,不得超范围使用、转授权或篡改原始数据。配合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提交运营报告与审计材料。
6.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机制,包括加密存储、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发生数据泄露、滥用等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实施机构报告。
7.公益性数据产品和服务免费向社会开放。
8.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隐私。
9.原始数据产权归数源单位所有,衍生数据权属按协议约定分配。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共数据资源用于专利申报或学术成果独占性发布。
10.运营机构可引入符合条件的开发利用方入驻区授权运营平台,挖掘公共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开发数据产品。
(三)数源单位权利义务
权利:对所提供数据的质量和安全提出要求,在收益分配中获得激励,优先获取运营机构开发的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义务:按统一要求提供准确、完整、及时、可用的公共数据,配合数据治理和质量提升工作,支持运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数据开发利用活动。
(四)用户权利义务
权利:依法依规获取所需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约定的服务质量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保护,对服务进行评价反馈。
义务:遵守数据使用协议,合法合规使用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支付约定费用。
十一、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限内每满一年,应当对本机构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成效进行汇总,梳理总结数据产品研发投产、服务用户群体、市场需求满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报告实施机构,并由实施机构向社会公开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
运营机构应根据数据开发利用协议的相关要求,对开发利用方进行年度成效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合作方,须按照协议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其他事项
1.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授权运营单位、开发利用方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各参与方按法律法规和要求履行数据安全责任,如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2.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