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1、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
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