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政策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27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1、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

  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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