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住房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深建质安〔2012〕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是保障玻璃幕墙安全的责任人,产权人应按《通知》(附件1)要求,于2012年7月20日前对所有既有玻璃幕墙全面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产权人做好自查工作,产权人未开展玻璃幕墙自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督促其开展该项工作。
三、各街道办应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进行统计,掌握其类型、数量和年代等基本情况,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并督促产权人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四、对经安全排查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玻璃幕墙,产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填写《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表》(附件2)报送区住建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深建质安〔2012〕107号)
2.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