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9日 来源: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规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规范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等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实施规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龙岗区政府组织配租,面向在龙岗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以下统称政府保租房)。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龙岗区政府保租房的租赁、运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保租房面向符合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配租,两种配租方式房源比例按照深圳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保租房租金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保租房的租赁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政府保租房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区住房主管部门职责:

  (一)拟定政府保租房年度供应计划;

  (二)编制政府保租房集中配租、专项配租等方案;

  (三)组织政府保租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可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运营政府保租房。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本街道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的认定;

  (二)协助受理企业政府保租房申请;

  (三)本行业、本街道企业实际经营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区住房主管部门;

  (四)企业出现欠缴租金等情况的,协助区住房主管部门进行追缴;

  (五)督促企业规范使用政府保租房。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网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区住房主管部门做好政府保租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面向单位配租管理

       第八条 面向单位配租的政府保租房,由承租单位(含下属单位,下同,集团化管理单位包含辖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按要求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员工使用。承租单位不得向员工转让或提供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第九条 承租政府保租房的企业包括以下范围:

  (一)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相关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认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的企业;

  (三)经区政府同意给予政府保租房扶持的企业;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区级政策性文件中明确给予人才住房保障的企业或机构。

  第十条 承租政府保租房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际经营地在龙岗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重大劳资纠纷,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区内集团化管理的企业承租的政府保租房,可在该企业实际经营地在龙岗区的母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之间调配使用,调配使用的住房仍由原申请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不设总数限制,对已承租政府保租房的单位,每批次配租数量不超过10套,房源充足的区域,可提高至不超过20套;对首次申请政府保租房的单位,每批次配租数量不超过单位申请住房时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房源充足的区域,可提高至单位申请住房时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0%。

  区住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批次申请受理情况及房源数量确定各单位承租房源数量。

  第十三条 入住政府保租房的单位员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对于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柔性引进人才、共享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外籍人员、市外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人才,不受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社保缴纳要求限制,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劳务)等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实施规则或届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申请续租。

第三章 面向个人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区住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政府保租房房源供应情况面向个人配租政府保租房。

  个人申请政府保租房需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具体配租条件以配租通告为准。

  第十七条 面向个人配租方式可采用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综合评分主要考虑学历、职称、社保等,具体配租方式以配租通告为准。

  第十八条 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数变化,且符合本规则保租房配租标准的,可以申请调换一次政府保租房。区住房主管部门可根据房源情况按批次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个人承租政府保租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实施规则或届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申请续租。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不在深圳市缴纳社保的,其他共同申请人满足配租条件和配租面积标准的,可继续居住;不满足条件的,应退出住房或申请延期居住。申请延期居住的,自社保停缴或转出深圳市次月起,前三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三个月后租金按市场参考租金收取,最长延期十六个月且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

第四章 政府保租房配租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保租房配租标准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单身可申请单身公寓或一房户型,或以间为单位多人合租1套住房;

  (二)两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请两房或以下户型;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请三房或以下户型;

  (四)四人及以上家庭可申请所有户型。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正在上学的除外),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区住房主管部门可结合可供应房源实际情况调整或设定其他配租标准,具体配租标准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源实际情况,对配租户型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保租房面向单位配租以“职住平衡”为原则,当年度新项目首次供应时可优先面向本项目所在街道内单位配租,如有剩余的可面向全区单位配租。

第五章 配租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年度新供应项目主要采取集中配租方式,腾退房源或新供应项目首次配租后的剩余房源采取集中配租或专项配租方式。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配租方案可在本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方案或通告中载明。

  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定向配租的房源项目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五条 面向单位配租流程如下:

  (一)集中配租

  1.区住房主管部门编制保租房配租通告,并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发布;

  2.申请单位按照配租通告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3.区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公示合格名单;

  4.区住房主管部门按照配租通告开展选房工作,申请单位签署《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选房确认书》;

  5.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请政府保租房资格;

  6.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入住人信息并将入住人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备案。

  (二)专项配租

  区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适时开展专项配租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面向个人配租流程如下:

  (一)区住房主管部门编制保租房配租通告,并在龙岗政府

  在线网站发布;

  (二)申请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递交认租申请;

  (三)区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公示合格名单;

  (四)区住房主管部门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确定选房排序并组织选房;

  (五)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与区住房主管部门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均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日常受理的专项配租,区住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住房,区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在15日内完成整修工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承租单位和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人备案、签订合同等租赁手续。入住人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区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承租单位变更入住人的,应在变更前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区住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备案,经核准后方可安排入住。

  承租方应主动向社区网格部门申报登记居住信息。

  第二十九条 区住房主管部门有权委托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上门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及核查,承租人及承租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可收回住房,并按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撤销的;

  (二)单位注销且无继受主体或继受主体不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住房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五)未将本单位承租政府保租房的配租结果及人员入住情况报区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住房的;

  (七)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八)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使用政府保租房行为的,或对出现违规违约情形拒不整改的;

  (九)擅自改、扩建及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十)其他需要收回的情形。

  对于承租单位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且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如入住人因特殊原因仍需居住,经区住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续租的,入住人按照市场参考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最长期限十六个月且租赁合同届满后不再续租。

  第三十一条 承租单位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单位应及时查处并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变更入住员工,否则区住房主管部门可收回住房:

  (一)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

  (二)利用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不符合入住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承租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主管部门对入住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履行对入住人员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腾退住房,确保政府保租房合规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个人承租政府保租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可收回住房,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住房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三)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四)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扩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六)对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需要收回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含单位入住人,下同)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等原因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应当在以上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住房,如需延期腾退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应向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规则未尽事宜,均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区住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配套操作文件。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市、区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龙岗区高层次人才、高精尖缺人才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规则由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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