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行为管理规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2月8日
龙岗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行为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3号)、《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规则》,为进一步提高龙岗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统称政府保租房)配租管理工作质效,增强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以下简称承租方)规范行为意识,促进政府保租房公平善用,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龙岗区范围内申请政府保租房的承租方的承租行为管理,通过对承租方负面行为进行采集、记录、赋分,建立承租方行为档案,由区住房主管部门根据行为档案开展租后管理。
第三条 政府保租房承租行为管理坚持依法采集、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监测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采集、行为档案建立及运用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比对、日常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采集信息,委托房源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收集信息,经调查核实后记入行为档案。
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发现的情况,经核实后记入行为档案。
第二章 承租单位行为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承租单位行为档案并进行赋分:
(一)存在无正当理由,承租住房后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1套住房扣2分,以此类推;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人备案或入住人信息变更备案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套住房扣1分,以此类推;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套住房扣2分,以此类推;
(三)入住人备案审核通过后,未向社区网格报备登记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套住房扣1分,以此类推;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套住房扣2分,以此类推;
(四)区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上门核查承租人信息时,入住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1套住房扣1分,以此类推;
(五)将承租住房提供给不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本单位员工入住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套住房扣2分,以此类推;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套住房扣3分,以此类推;
(六)本单位或入住人员将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包含将该住房登记为商事主体经营场所);擅自改、扩建、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套住房扣1分,以此类推;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套住房扣2分,以此类推;
(七)入住人员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住政府保租房条件,未按规定退出住房,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居住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套住房扣2分,以此类推;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套住房扣3分,以此类推;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交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拖欠1个月扣1分,以此类推。
承租单位入住人员的违规行为均记入承租单位行为档案。
第六条 承租单位存在第五条行为,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不予扣分。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承租单位,区住房主管部门定期在政府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七条 承租单位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承租单位发送书面通报。
承租单位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当年度不再受理该单位增量住房申请。
承租单位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其所承租住房到期后均不再续租。
第三章 承租个人行为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承租个人行为档案(本条所称承租个人,是指直接向区住房主管部门承租政府保租房的个人):
(一)存在无正当理由,承租住房后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1次扣1分;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次扣2分;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同住人备案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次扣1分;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次扣2分;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区住房主管部门上门核查的,1次扣1分;
(四)经区住房主管部门上门核查或比对网格登记信息,发现实际入住人非系统备案人员的,且承租个人不配合调查或不提供合理说明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次扣2分;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次扣3分。经核实为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区住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住房;
(五)将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包含将该住房登记为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擅自改、扩建、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1次扣1分;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1次扣2分;
(六)入住人员因拥有自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不再符合承租政府保租房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居住或腾退住房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扣2分;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的,扣3分;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交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拖欠1个月扣1分,以此类推。
第九条 承租个人存在第八条行为,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不予扣分。
第十条 承租个人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报或在政府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承租个人后续再次违规的,区住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腾退住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下一年度扣分清零,未完成整改的事项,下一年度继续累计扣分。合同租期到期时仍有未完成整改事项的,不予续租。
第十二条 区住房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我市有关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对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后,仍然可按照本规则对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并记入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为《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规则》配套文件,与该规则同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规则由区住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