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主要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0日 来源: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促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现就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主要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执行要求的重要事项明确如下:

  一、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和执行星级要求

  (一)全面推行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

  (二)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1.强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管理,积极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第十一条要求,大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的示范建设。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要发挥带头作用率先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2.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2021年10月22日印发实施)、《深圳市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建字〔2022〕96号,2022年4月29日印发实施)要求,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新建超高层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

  3.提升重点区域高星级绿色建筑管理。根据《深圳市重点区域建设工程设计导则》(深建设〔2020〕25号,2020年10月15日印发实施)第4.1.2条要求,重点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应按下列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

  (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新型产业建筑,应至少达到现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

  (2)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公共建筑,应达到现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三星级;

  (3)厂房、仓库和物流建筑,应至少达到现行国家绿色工业建筑标准一星级。

  二、建筑节能(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适用

  (一)建筑节能

  1.执行新修订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25年10月1日起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新修订的深圳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 44-202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 45-2025)进行设计和建设。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法规政策的规定。

  2.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3〕84号,2023年9月12日印发实施)、《深圳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行动计划》(深建字〔2024〕125号,2024年6月25日印发实施)、《深圳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30年)》(深发改〔2024〕688号,2024年8月26日印发实施)等有关分布式光伏应用政策,以及新修订的深圳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 44-202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 45-2025)等规定,新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建筑屋顶光伏安装面积应不少于屋面有效面积的50%,其他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屋顶光伏安装面积应不少于屋面有效面积的30%;或者光伏发电量不应少于对应类别建筑、对应屋面有效面积比例安装光伏系统时的年发电量;或者新建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应不低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关于不同建筑高度对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规定。

  (2)酒店、医院、宿舍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宜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当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实际安装面积比例少于前款关于光伏系统安装面积比例,且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未满足前款有关规定的,不足部分需补充安装光伏系统。

  (3)实施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太阳能一体化)工程,需将有关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概预算,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与建筑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绿色建筑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标准及标识管理的通知》(深建设〔2021〕15号)有关要求,采用以下标准进行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评价标识:

  1.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2024年局部条文修订版)执行。

  2.工业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执行。

  3.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2015)执行。

  (三)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参照《深圳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导则执行。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示范项目,可参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和行业团体的技术规程执行。

  (四)相关国家标准通用规范

  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用能系统、机电系统改造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改造类项目,除应当执行以上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 2025年局部修订条文)、《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等等系列相关标准规范。当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中有关规定与国家标准通用规范不一致时,以国家标准通用规范的规定为准。

  三、绿色建筑标识申报

  (一)实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三十六条及《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深建规〔2024〕1号,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达到绿色建筑高星级(含二星级、三星级)标准的项目,以获得绿色建筑高星级评价标识作为判定项目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据。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绿色建筑高星级项目,率先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其他绿色建筑高星级项目单位申请相应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二)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4〕1号,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标准及标识管理的通知》(深建设〔2021〕15号)第三条要求,申请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评价的项目,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指南》执行(指南内容以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为准)。

  申请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或者三星级标识评价,按照国家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见附件)执行。

  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和能耗监测数据传输联网

  (一)实行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凡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的质量管控。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2021),深圳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JG 67-201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JG 141-2023)等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验收标准和规范附录的相关验收表,验收情况和结论应写进竣工验收报告中。如项目按法规政策要求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时应一并对装配式建筑内容进行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环节对项目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能耗进行监测,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进行绿色建筑后评估。

  (二)能耗监测数据传输联网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准确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并保证计量、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传入深圳市建筑能耗数据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见附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均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 44-2025)要求同步设计、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并将分项能耗数据传输至数据中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深圳市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JG 141-2023)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对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能耗数据传入数据中心的情况进行验收。经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签署的《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联网上传确认报告》作为对项目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资料之一。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和能耗数据传输至数据中心工作的监督。

  五、既有建筑运行能耗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

  新修订的深圳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能效标准》(SJG 34-2025,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将公共建筑划分为八大类【包括办公建筑(含党政机关办公建筑、非党政机关办公建筑)、旅馆建筑(含三星级及以下、四星级、五星级及以上,如宾馆、酒店、饭店等)、商场建筑(含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建筑(含一级、二级、三级及其他医院)、教育建筑(含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院校、其他院校)、文化娱乐建筑(含大型图书馆、文化艺术馆、博物馆、剧院剧场、便民休闲娱乐场所)、体育建筑(含大型体育中心、专设体育馆)、综合型建筑】,并规定了各类建筑的能耗指标的约束值、引导值。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第九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行使用主体责任,保障建筑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的运行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第三十二条规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所列技术标准和规范均以现行版本为执行标准;如有发布新修订版的,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二)本通知所列有关事项要求与国家、省、市新后续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时,按照新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链接网址:

  1.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链接网址:https://www.szrd.gov.cn//v2/zx/szfg/content/post_966188.html)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链接网址:https://zjj.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9914640.html)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

  (链接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1/art_17339_762643.html)

  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深建字〔2022〕96号发布)

  (链接网址:https://zjj.sz.gov.cn/xxgk/ghjh/content/post_9772802.html)

  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区域建设工程设计导则》的通知(深建设〔2020〕25号)

  (链接网址:https://zjj.sz.gov.cn/gkmlpt/content/8/8191/post_8191197.html#2037)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

  (链接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1/art_17339_248842.html)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

  (链接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1/art_17339_250552.html)

  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链接网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556389.html)

  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标准及标识管理的通知(深建设〔2021〕15号)

  (链接网址:https://zjj.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8901451.html)

  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4〕1号)

  (链接网址:https://zjj.sz.gov.cn/xxgk/zcfgs/zcfg/jsgcgl/content/post_11155247.html)

  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传入深圳市建筑能耗数据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链接网址:https://zjj.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11569842.html)

  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3〕84号)

  (链接网址: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zcfg/content/post_10865103.html)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1月10日

(联系人:肖工;联系方式:0755-2858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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