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报建受监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五十条规定,可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交由符合规定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置。未将可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交由符合规定的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请存在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的市、区报建受监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立即开展自查,如从事现场综合利用的企业未取得消纳备案文件,则施工单位应立即更换为已取得消纳备案文件的综合利用企业。我局在日常检查时如发现违规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综合利用企业开始现场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将建设单位同意开展现场移动处理的文件、现场移动处理生产设备数量型号及工艺等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区的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将现场移动处理建筑废弃物的数量、类型、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定期报送区建设主管部门。请存在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的市、区报建受监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立即督促本项目现场综合利用单位按要求于每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当月相关信息(报送表格见附件)。
附件:新建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置情况统计表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0月12日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755-28587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