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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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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部门或机构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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