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12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提高源头减量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规划引导,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设施建设,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废管〔2018〕2号),要求各区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产业化、项目化要求,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引进专业公司参与建筑废弃物处理,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

  龙岗区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巨大,经测算,我区“十三五”期间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为9065万立方米(年均1813万立方米,约2720万吨),约占全市产生总量的25.9%。但我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分布不均衡和需求不匹配。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存在困难。亟需研究解决,给予引导与支持。

  因此,有必要制定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规范龙岗区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厘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管理有关申报条件及流程。推进我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废弃物处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原则上每个街道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1个综合利用设施。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绿色发展,统筹规划,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管理原则。

  三、主要内容

  《龙岗区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四章 申请受理、第五章 验收及监管、第六章 退出、第七章 附则 等七个章节,共28条。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机构职责、申请条件、申请受理、验收及监管、退出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范围内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设施”),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制成具有使用价值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它可利用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综合利用设施,是市政服务配套设施。

  五、政策解读责任人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为《试行办法》解读责任主体,龙岗区建筑废弃物监管中心责任日常解读,承担常态化解读工作,咨询电话:28589871/28589896。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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