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国资局、统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规划土地监察局、建筑工务署、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龙岗交警大队、各街道办:
为规范龙岗区六联受纳场建设及受纳服务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局根据《广东省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2018年度余泥渣土受纳场实施规划》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编制了《龙岗区六联受纳场建设及受纳服务管理操作指引》,经2019年12月9日龙岗区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月13日
龙岗区六联受纳场建设及受纳服务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龙岗区六联受纳场建设及受纳服务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2018年度余泥渣土受纳场实施规划》《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余泥渣土受纳场,是指经龙岗区政府同意建设,用于收集、堆放余泥渣土的场地,受纳范围为龙岗区范围内由区级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工程弃土中的天然土方“一、二、三”类,不受纳其它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及含水率高于40%的弃土。
本指引仅适用于龙岗区六联受纳场的建设、运营及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核准权限】建设工程申请弃置土方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准:
(一)工程申请弃置总量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且不超过该工程弃土总量20%的,由区建筑废弃物监管中心负责核准;
(二)工程申请弃置总量在2万立方米及以上,或超过该工程弃土总量20%的,经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区建筑废弃物监管中心核准;
(三)对于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况的项目,经区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区建筑废弃物监管中心负责具体办理核准。
第四条【收费结算模式】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成本、库容和使用期限,纳土处置费不宜低于深圳相关受纳场所纳土处置费价格,具体纳土处置费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土方弃置费结算采用工程合同款相应扣减的模式,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将申请项目在本受纳场实际土方弃置总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纳土处置费和项目在本受纳场土方弃置总量核算相关弃土费,并在项目合同款中予以相应扣减;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固定资产时需包括土方弃置费,全额报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按扣减后的投资额报送。
(三)其它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土方弃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五条【各单位职责】为有利于本受纳场建设和土方弃置管理,区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工程项目土方弃置申请的核准、计量及管理工作,开发完善“龙岗区六联受纳场管理系统”,并向各建设单位开放系统办理端口。
(二)各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土方弃置排放申请,在“龙岗区六联受纳场管理系统”录入申请项目信息(含运输车辆信息,网上预约出土申请),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土方类别要求做好装运及排放管理。
(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对沿线泥头车未密闭运输、沿途撒漏、非法偷排乱倒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沿线泥头车运输企业非法营运、无管理档案备案凭证、超限、运输沿途货物掉落扬撒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负责对沿线泥头车未密闭运输、沿途撒漏、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将受纳场建设纳入其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七)坪地街道办负责配合区各相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泥头车整治行动,并对泥头车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做好相关社区居民的协调、解释与安抚工作。
(八)受纳场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受纳场的建设及受纳服务管理,在“龙岗区六联受纳场管理系统”提交工程土方纳土计划,有权对进入受纳场进行弃土的车辆、人员、土方装载及类别等进行检查,以保证受纳场建设的质量及施工安全,各申请土方弃置的相关单位应服从其管理。
(九)其他涉及的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临时用地规划报批】受纳场用地为临时用地,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用地单位报审,区土地监察部门进行审批,期满后按要求进行封场复绿。
其他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建设管理】受纳场项目的建设部分包括受纳场正式受纳前的前期工作、建设施工,受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封场过程中的复绿等受纳场项目全部建设施工。
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部分前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受纳等活动由总承包单位实施。按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总承包单位在受纳场项目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受纳管理】受纳管理包括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后运输、安全、检查、登记、计量收费、安保巡查、应急响应等管理。
第九条【信息系统】六联受纳场采用智能化信息管理,在“龙岗区六联受纳场管理系统”上进行申报、排放预约、进出登记、计量、统计等工作。
第十条【竣工验收】受纳场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容量)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受纳需关闭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封场停止受纳1个月前报区住房和建设局,经区住房和建设局复核确实需封场的,则向区各单位通告。总承包单位应在封场后按要求进行复绿、复垦或者平整,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移交】竣工验收合格且在受纳场安全稳定性达到相关要求后,移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管理或辖区街道办(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接收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土方弃置排放申请主体。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申请土方弃置的工程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政府工程项目。
(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区政府同意提前开工的,已明确弃土工程量,并已完成开挖方案审批。
(三)已签订施工、监理及土方运输合同。
第四章受纳核准流程
第十四条【申报流程】土方弃置申请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需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龙岗区纳土申请表(详见附件);
2.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区政府同意提前开工的文件;
3.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开挖方案(提交复印件);
4.建设单位提供用地的地理坐标或红线范围图。若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土方质量存疑的,建设单位还需提供土方质量检测报告;
5.施工、监理、土方运输合同(提交复印件);
6.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道路运输路线图;
7.土方运输管理承诺书(详见附件)。
(二)区住房建设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核查,材料齐全且合法合规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准。
(三)经核准同意土方弃置的项目,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开放系统权限,建设单位应先行在“龙岗区六联受纳场管理系统”内录入基本信息(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纳土预约、车辆档案号牌等相关信息)后,再行预约弃土安排。申请单位应严格按核准计划安排进行土方弃置,若有调整的则须及时申请调整核准。
(四)经预约的车辆进出受纳场时系统将自动统计纳土方量。项目土方弃置完成后系统将自动核算土方处置量(或车次),土方处置量(或车次)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函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此在项目合同款中予以相应扣减。
第五章受纳管理
第十五条【进场管理】受纳场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需安排专人在进场现场检查弃土成分、含水率(含水率不得高于40%)等土质情况,申请纳土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对不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土质要求的,受纳场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则有权拒绝受纳,弃置量则按实予以核减,各申请单位应服从其管理。
第十六条【联单管理】弃土排放处置实行电子联单制度,建设单位应将车辆信息录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及时登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完善相应信息,并安排专人进行电子联单签认,接受电子联单管理,严禁无资质车辆、未签订合同车辆进入受纳场倾倒弃土。
第十七条【监控管理】“受纳场总承包单位应设立受纳场全区域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并在受纳场出入口配置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监控数据记录存档,候查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进场的弃土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应符合我市泥头车运输企业资质及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车辆识别数据联网上传至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实现车辆出入车辆智能化管理”。
第十八条【计量资料管理】受纳场总承包单位应每天对纳土情况制作土方计量(按车次进行计量,每车次按装载量10.4立方米进行计量)报表,及时与相关运输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同时妥善保存原始数据和视频监控记录,并报监理单位核查,然后按周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受纳场运营报告(含受纳场视频监控)。
第十九条【应急处理】受纳场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受纳场应急预案。受纳场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按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前期应急处理及抢险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因汛期、台风等特殊因素暂停受纳的,区住房和建设局有权暂时关闭受纳场,无需事先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违规弃土处理】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系统将不再受理其预约:
(一)预约成功后3次未完成土方弃置的;
(二)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存在3次及以上GPS掉线的;
(三)装运不符合土质要求的土方累计2次及以上进入受纳场的;
(四)根据交通运输及公安交警部门通报,存在资质问题、正在接受联合惩戒、逃避动态监管等情形的车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本操作指引由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试行期限】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