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工伤,可能有人认为只跟以体力劳动为主或工作危险系数高的蓝领职工有关。其实不然,白领职工若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抢救住院治疗……这些情况也可认定或视同工伤。此外,遇到哪些突发状况,也可被认定为工伤呢?深圳市社保局近日解答了有关工伤的问题。
【案例回放】
上班打考勤卡摔伤属工伤
上下班打卡,是许多公司白领必须执行的一项考勤制度。如果在上班打考勤卡时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2016年,某公司员工王女士就遭遇了此事,并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
王女士上班时间为早上8时。公司要求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以此作为考勤,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去年6月,王女士早上7时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在准备去二楼打卡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出院后,王女士向公司要求工伤认定,公司认为,王女士受伤时还未刷考勤卡,不能算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王女士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公司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工作场所”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其次,上班打卡属于根据公司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属于预备性工作。再者,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受伤的,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王女士摔伤为工伤,公司最终也接受了这一决定。
【相关法规】
这些情形也可认定或视同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上下班途中”,是指包括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三个要素。实践中,职工包括白领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接送孩子、买菜),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在这个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下班后与同事聚会K歌,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或者请假到学校给孩子开家长会,开完会在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此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抢救住院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视同工伤。
因此,白领若在公司被办公室灯管炸伤,银行员工在ATM机前阻止不法分子抢劫受伤,以及上下班途中被路过车辆撞倒且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在单位食堂用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视同工伤。
不过,包括白领在内的职工即使符合上述规定,但是属于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以及自残或者自杀的,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来源:南方工报 胡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