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张女士入职杭州天锐日用品公司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10月6日,张女士因加班太累,提出让老板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老板章某说加班工资已含在工资里了。但张女士认为自己这么辛苦,薪酬太少。找老板协商无果后,张女士提出离职,并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给付加班工资,并结清其离职前的工资。
监察员上门调查,核实公司有超时加班且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存在。经协商,公司支付了张女士离职后未结清的工资,并补足了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解析】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本案经查明有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违法用工行为就理应给补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黑龙江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