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圣浩富民口腔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WPT8J):
你单位于2025年7月3日存在未将使用后的棉球、棉签、一次性注射器、镊子、探针、针头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系统”未检索到深圳圣浩富民口腔门诊部的违法行为发生前曾因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深圳圣浩富民口腔门诊部是首次违法且已完成整改,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02的较轻/一般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节。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02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于2025年07月03日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执业场所已搬空关闭,无人在现场,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卫传罚告〔2025〕07F-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福宁路70号龙岗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55-89258356,联系人:曾先生、谢先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