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民﹝2015﹞124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1年7月29日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调整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64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 6054元),以此为计算基数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详见附表)。
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今年已发放的月份,由区民政部门对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差;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财政承担。
附表:2015年度调整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
附表:
2015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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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等级  | 
      
       原标准  | 
      
       新标准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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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 
      
       2609  | 
      
       3027  | 
      
       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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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 
      
       2087  | 
      
       2422  | 
      
       335  | 
    
| 
       因病一级至四级  | 
      
       1565  | 
      
       1816  | 
      
       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