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法律服务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1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一、项目名称及概况

  (一)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法律服务

  (二)概况:拟公开发行20亿元以内的公司债券,将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批文有效期(2年)内择机一次或分次发行。

  二、服务内容

  中标律所须为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报注册、发行各期公司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全部完成之日止。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就发债事项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声明等文件,并根据相关审批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募集说明书之律师事务所声明页,且需要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律师亲笔签字并加盖总所公章:

  (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之律师事务所声明页;

  (2)募集说明书(反馈稿或封卷稿)之律师事务所声明页(如需,具体视监管机构要求而定);

  (3)每期债券发行前,募集说明书(发行稿)之律师事务所声明页;

  (4)其他申报材料,如需的话请律师配合提供。

  2.对于需要簿记现场鉴证的项目出具律师鉴证意见、配合出具关于延期发行、择期发行、变更发行要素等请示及公告相关文件,配合出具其他监管要求的材料。

  3.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1)属于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律师事务所名录”内律所的证明材料;

  (2)最新有效营业执照;

  (3)最新有效律所执业证书;

  (4)涉及律师执业证书及年检证明。

  4.于申报阶段、发行阶段均需提供《关于XXXX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与深圳市XXX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说明》。

  5.于申报阶段、发行阶段均需提供《XXX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证监会对XXX律师事务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说明》。

  6.提供《律师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针对发行人无法提供原件的材料盖鉴证章。

  7.若本次债券存续期阶段涉及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律师需出具针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三)配合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审核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答复相关法律问题。

  (四)参与各级债券监管、审核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的讨论和回复。

  (五)起草发债事项相关法律文件,审核承销协议等文件。

  (六)审查债券申报、反馈、封卷、发行等阶段申报文件,并对法律风险作出客观评价。

  (七)应甲方要求或安排,参加与本次发行申报有关的谈判或列席有关会议。

  (八)协助甲方及有关其他中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九)公司债发行要求的或者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投标人应具备证券法律业务备案资格(证监会备案)(仅此项可提供总所资格文件);

  (三)2022年至今投标人完成至少3单国企公司债发行法律服务(需提供合同、法律意见等可证明文件的关键页,分期发行多个合同的仅算一单);

  (四)投标人需拟派2名以上执业年限大于5年且具有公司债发行项目经验的律师参与本项目专项法律服务(需提供合同、法律意见等关键页证明);

  (五)以分所响应的,总所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同意必要时根据发债审核工作要求以总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声明等文件。(注:要求该项文件并非同意分所以总所资格和业绩投标,若以分所响应,公告中的资格要求及评分事项均针对分所,资格要求第二项除外。)

  (六)投标人没有以下情况:

  1.律所和团队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且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

  2.投标人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上显示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中存在“不合格”或者行政处罚信息、行业处分信息;

  3.团队所有律师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上显示的历年考核结果中存在“不称职”或者行政处罚信息、行业处分信息。

  四、服务要求

  (一)投标人拟派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应保持稳定,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拟派律师必须是实际提供服务的律师,投标人不得借资格和业绩投标后又更换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律师提供服务。

  (二)投标人拟派的法律顾问团队律师助理或其他人员不得独立承担该项目法务服务工作,投标人出具的书面文件须经团队拟派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招标人要求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出席处理的事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亲自到场。

  (三)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与招标人商定的期限提供上门法律服务或提交书面法律文件。紧急情况下,在接到招标人口头或书面通知后,拟派律师应在3个小时内到达通知的地点(深圳市内)提供法律服务。

  (四)投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为招标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招标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拖延。

  (五)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五、服务费用

  (一)项目控制价:本项目控制价拟定为人民币25万元。律所报价超过25万元(不含本数)或者低于10万(不含本数)为无效报价。

  该价格为包干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交通住宿费、工作餐费、差旅费、税费等完成本次专项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另外,在注册(备案)有效期(2年)内分期发行所需的法律服务不再另行收费。

  (二)支付时间:

  本项目服务费用按三期支付:

  1.首期款30%:合同签署生效后且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二期款40%:本项目发债额度注册完毕并完成首期债券发行后且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尾款30%:本项目全部债券兑付完毕且经履约评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服务费用的10%与履约评价结果挂钩,履约评价为优秀或者良好则全额支付,评价为合格支付5%,评价为不合格则不予支付。(考评表相见附件)

  六、采购流程

  (一)发布采购公告;

  (二)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

  (三)评选服务机构;

  (四)公示;

  (五)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七、评选方法与评分细则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经两个环节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人,具体评审办法如下:

  (一)综合评分环节

  由招标人采购小组自行依据《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法律服务综合评分环节评分细则》(详见附件)进行清标,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选出前5名作为成交候选人。

  (二)现场陈述环节

  按照上述办法选出的5名成交候选人进入现场陈述环节,现场陈述将设置自我介绍、服务方案介绍及答题环节(时长20分钟左右)。此环节可团队参与,但至少有一位主办律师参与,投标人不可弄虚作假。

  招标人自行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其现场陈述优劣进行投票,得票最多者确定为最终成交人,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唯一成交人时,评审小组对票数相同投标人再次投票,投票最多者确定为最终成交人。

  八、投标须知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承诺函;

  2.报价表;

  3.投标人主体资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

  4.由分所响应的,应当出具由总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及必要时以总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意书;

  5.投标人概况;

  6.2022年至今投标人完成至少3单国企公司债发行法律服务(需提供合同、法律意见等可证明文件的关键页,分期发行多个合同的仅算一单);;

  7.本项目拟派律师其团队成员简介;

  8.符合招标文件第三条第(六)项要求的证明文件;

  9.同类业绩证明;

  10.国企服务业绩证明;

  11.服务方案;

  12.投标人自行提交的其他资料;

  13.龙岗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告知书。

  投标人应该上述顺序装订投标文件,有格式要求的按格式文本填写(详见附件),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可自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二)其他说明

  1.投标人需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为无效投标且将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

  2.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及加盖骑缝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应避免投标文件的错误,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之后,不能更改、补充或撤回投标文件。无论是否被选中投标文件均不予退回。

  6.投标人应提供按照本文件要求制作纸质投标文件壹份,以及与纸质版文件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电子版壹份,电子版应当录入U盘与纸质文件一并提交,U盘上请标注投标人名称,纸质版与电子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

  7.投标人应以人民币一次性报价,并在《报价表》中明确服务费金额及收取方式;投标人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

  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人或其拟派律师不符合资格条件的;

  (3)投标文件未按本文件要求投标、不符合报价要求或不按规定签字、盖章,或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4)有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招标要求情形,被认定投标无效的。

  9.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为复印件的,若招标人认为需要,投标人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原件核查,否则视为不真实。

  10.为保障招标公正性,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外层包封应写明投标的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本项目开标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如果外层包封未按本须知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中标律所确定后,招标人与中标律所将根据附件中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投标人予以响应视为接受合同约定的条款,中标后不得更改实质性条款,不得增加加重招标人义务和责任或者减轻投标人义务和责任的条款。

  13.采购公告及其附件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14.请于2025年8月15日17:00时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到招标人指定位置: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林路546号投资大厦10楼1014室(联系人:徐工/刘工,电话:13560737566/13682546406)。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附件:1.投标格式范本

            2.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法律服务综合评分环节评分细则

            3.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4.专项法律服务考评表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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