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 |
职权名称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服务对象 |
龙岗区区属部门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职责 |
职权依据 |
201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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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承诺期限 |
即来即办 |
工作流程 |
单位提出申请→区统计局对资料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单位按意见或建议进行修改→区统计局对修改后材料复审→发函批复→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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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 依据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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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统计调查必须有充分的立项理由; (2)统计调查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 (3)统计调查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4)调查方案要科学、规范; (5)调查项目要使用国家、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 (6)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 (7)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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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 (2)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3)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4)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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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及 联系电话 |
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稽查科 (电话:28925068) |
监督部门及 联系电话 |
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办公室 (电话:28949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