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  | 
            
             人  | 
            
             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3000-30000以下  | 
            
             300以下  | 
        
| 
             建筑业企业  | 
            
             从业人员  | 
            
             人  | 
            
             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 
        
| 
             批发业企业  | 
            
             从业人员  | 
            
             人  | 
            
             2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 
        
| 
             零售业企业  | 
            
             从业人员  | 
            
             人  | 
            
             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从业人员  | 
            
             人  | 
            
             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 
        
| 
             邮政业企业  | 
            
             从业人员  | 
            
             人  | 
            
             1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 
        
|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 
            
             从业人员  | 
            
             人  | 
            
             8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