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均(公民身份号码:4103**********0573):
我单位于2025年7月7日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退还补贴资金决定书》(深龙商责退[2025]1号),要求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2024年深圳汽车置换更新活动补贴资金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全额退还。2025年8月7日,公告期满30日视为已依法送达。
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我单位已于2026年3月4日向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我单位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
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152室;联系电话:0755-28681216。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