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我局工作安排,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4月28日对龙岗河防洪治河工程蒲排段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环保水务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龙岗河蒲排段,经深计投资〔2001〕756号文件批准实施。工程主要内容为砌块石沟槽、块石挡土墙、铺设草皮、管涵工程等。建设单位为区环保水务局,工程经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为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深圳分公司,合同造价5 747 919.26元。监理单位为深圳市深水水务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深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于2001年11月15日开工,2003年1月8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造价审计在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2012年8月13日,我局完成了龙岗河蒲排段工程II、III标段竣工结算审计,结算送审造价13 062 496元,审定造价12 919 596.70元,核减142 899.30元(详见深龙审报〔2012〕306号)。
本次结算是龙岗河蒲排段工程I标段和其他费用,送审造价6 913 751.54元,审定造价6 708 723.49元,核减205 028.05元。
综上,本项目竣工决算送审总造价为19 976 247.54元,审定总造价为19 628 320.19元,核减347 927.35元,核减率1.74%。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该工程的财政拨款资金与其他工程捆绑在一起,故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拨款金额。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工程资料齐全,能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本次多计工程造价205 028.05元。造价核减的主要原因:
建设单位管理费和监理费等根据合同和取费标准计算,核减205 028.05元。
(二)多付工程质量检测费144 225.25元。工程质量检测费审计审定造价25 986.75元, 已支付170 212元, 多付深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工程质量检测费144 225.25元。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03年1月前后竣工验收,2014年8月送审竣工决算,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本次多计工程造价205 028.05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205 028.05元予以调减,本次审计以审定造价6 708 723.49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多付工程质量检测费144 225.25元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条“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直接收缴”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深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收回多付的工程质量检测费144 225.25元。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环保和水务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