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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21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深龙府行复〔2026〕958号

申请人李华仲:

  申请人李华仲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其提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6〕95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李华仲的行政复议请求。如你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于分别于2026年7月30日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居住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于8月4日向你户籍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又因查无此人被退回。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6〕958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8月21日

  (联系方式:龙岗区行政复议办,0755-2891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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