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行复〔2026〕797号
申请人陈丽仙:
申请人陈丽仙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其关于深圳市金万兆实业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6〕79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其关于深圳市金万兆实业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21440307002026033013640035)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如你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于分别于2026年7月1日、7月7日向你提供的居住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因拒收被退回,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6〕797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8月4日
(联系方式:龙岗区行政复议办,0755-28917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