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行复〔2024〕1834号
申请人陈天铭:
申请人陈天铭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深龙岗公(布吉)行罚决字〔2024〕12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深龙府行复〔2024〕183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联系方式:龙岗区行政复议办,0755-2868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