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冉某某(以下简称甲方)是宝龙街道同德社区吓坑某路某号深圳市某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聘请的员工,甲方于2019年11月6日15时许在公司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致左环指桡侧指动脉、指神经部分断裂;左环指局部皮肤撕脱伤;左环指甲床裂伤;左环指末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受伤部位是左环指;后经深圳市工伤认定为工伤,经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甲乙双方因冉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
因甲方是2019年11月6日上午办理入职,事故是在当日下午发生,而乙方为甲方在公司社保系统申报了社会保险及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手续,上述保险均需申报日的次日零时生效;由于甲方工伤是生效日的前一天,均无法享受到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6月4日9时许,甲方要求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甲方要求乙方结清所有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补偿金;乙方坚持以公司有规章制度等要求新入职员工要在社保及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生效后方可入车间工作,甲方坚持以自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所受到的工伤意外,公司相关制度自己并不知情。所以,事实的查明只能依赖于双方陈述;现甲方要求乙方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清所有工资等;甲、乙双方经自行协商未果。
2020年6月4日9时20分许,甲方来到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同德社区调委会),申请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进行咨询和调解。随后,同德社区调委会调解员致电乙方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了解该纠纷情况,甲乙双方均确认双方已结清了工伤治疗费用及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现双方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清所有工资等问题进行调解;为妥善化解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双方的利益,宝龙街道同德社区调委会先后开展了三次调解。
【调解过程】
第一次调解:2020年6月4日9时20分许,甲方当事人来到同德社区调委会,申请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进行咨询和调解。甲方当事人来到同德社区服务大厅人民调解接访平台,调解员见甲方情绪稳定,因甲方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原因描述不清晰,于是调解员现场用电话开展调解工作,致电乙方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了解该纠纷情况,希望通过协商使双方化解矛盾;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后,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伤者对自己受伤部位的描述,详看了医生出具的诊断资料、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后,告知双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条例规定中,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等。在数次沟通与协商下,双方就5月1日至6月3日期间的工资共计79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40元待遇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持不同意见,且情绪较为激动,经调解员反复多次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有了和解的意向,经调解,甲方当事人同意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67020元降至60000元,最后同意50000元为底线;乙方公司负责人从不同意协商到同意支付40000元,最后加至48000元。乙方表示希望双方再做最后一次的协商,调解员在电话约乙方公司负责人到同德社区调委会调解室协商,因乙方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因外出办理公司业务、接电话亦不太方便等原因未能到社区进行见面协商,于是约定双方于6月5日上午9点到同德社区调委会调解室调解,第一次调解工作被迫暂时搁置。
第二次调解:2020年6月5日,同德社区调委会调解员组织进行第二次调解。当天8时51分许,调解员致电双方当事人,乙方表示:甲方回到公司后,双方有进行自行协商,公司人事主管向甲方表示公司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45000元,随后甲方向公司重新提出要55000元赔偿金。调解员了解清楚双方情况后,采用背靠背电话调解法,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稳住双方情绪,并约定双方当事人6月8日14时30分准时到同德社区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见面协商;同时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三天内先冷静一下,双方均需一个时间及空间来消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员的调解意见,并承诺6月8日14时30分准时到社区协商。
第三次调解:2020年6月8日14时30分许,同德社区调委会调解员主持第三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准时到社区调解室,双方当事人通过几天的思考,双方都有所冷静,经调解员反复多次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引导双方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相互谅解。2020年6月8日15时40分许,甲乙双方终于达成共识,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补偿金共计人民币57910元。上述费用体现了双方一次性了结纠纷的意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高温补贴、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社保失业补偿费等;甲、乙方双方同意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再就此事向乙方提出增加赔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不再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乙方不再对甲方负有任何义务或责任;甲乙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意见。2020年6月8日16时许,甲乙双方在同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一致表示满意。自此,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被同德社区调委会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在同德社区调委会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完毕。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补偿金共计人民币57910元,上述费用体现了双方一次性了结纠纷的意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高温补贴、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社保失业补偿费等;甲、乙方双方同意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再就此事向乙方提出增加赔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不再追究乙方的一切责任,不向任何部门上访;乙方不再对甲方负有任何义务或责任。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公受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如果单位没有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员工因工受伤不仅会导致企业成产效率降低,更会使企业承担巨额医药费、康复费等费用,可以说是企业用工最大的风险之一。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起,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商业保险虽然能够极大程度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但在本案中,显然是因理论与实践不能完美契合而产生的矛盾。本案中公司已经在员工入职时及时为其申报了社会保险及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手续,但实际上以上保险均需申报日的次日零时生效。也就是说,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时,保险无法同时生效,企业的用工风险存在“高危期”。
本案中的公司显然有极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新入职员工要在社保及平安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生效后方可入车间工作”,理论上最大可能地降低了员工工伤的风险。但该公司依然存在制度不能落地的问题,在实际的生产管理中,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这也是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公司认为是员工违反了公司制度,员工表示对制度并不知情。在真正发生工伤后,双方矛盾因此难以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对双方进行说理。在此仍要告诫企业,再好的制度不能落地就是无用的一纸空文。
【适用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