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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13期)】家庭暴力引纠纷,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26日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孙某(男)是夫妻关系,育有一个男孩。孙某在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经营烧烤店,王某在澳门上班,双方为了家庭的生计聚少离多。孙某希望要王某回深一同经营烧烤店,王某认为烧烤店生意不好,不如自己在澳门上班还能有经济来源还房贷。为此,双方意见不一,常有争吵。此外,王某是二婚,与前夫有一个儿子(12岁)在湖南归前夫抚养。因前不久王某在未与孙某商量的情况下,向与前夫所生儿子转去2000元生活费,孙某知道后一直耿耿于怀,两人因此吵架,孙某更是动手殴打了王某,致其头面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王某本着对家庭负责的心态不愿追究孙某法律责任,孙某也不愿家庭破裂,均希望通过调解处理。办案民警经审查,将此纠纷移交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常言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本案调解的有利条件是双方感情基础尚好。调解员充分运用“助人自助”社会工作技巧,经过对双方的“背对背调解”,帮助双方充分认识到对方的优点和家庭的优势,重拾王某和孙某对家庭的信心。

  调解中,对于孙某纠结于妻子不顾当前家庭经济拮据,仍给与前夫的儿子打钱的问题,调解员予以普法析理,告知其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并指出其殴打王某的行为已违反《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孙某对于自己的行为很是后悔。

  同时,鉴于王某对孙某感情仍深,调解员便与王某探讨婚姻家庭方面的哲理,告知其家庭是讲感情的,不主要是讲道理。王某也深感家庭离不开丈夫的努力,孩子和店里生意都是他在操持,确实压力很大,并表示以后会多多照顾丈夫的感受,大事小事多和丈夫商量。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和普法析理,王某写下谅解书,自愿谅解丈夫的暴力行为。同时承诺以后家庭事情和丈夫多沟通多商量。双方自愿签署《人民调解协议》,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孙某保证不再对妻子及家人发生暴力行为。

  【案例点评】

  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托其自身优势,与公安机关一起,及时介入矛盾纠纷的调解,有利于辖区群众的家庭和谐和稳定。调解社工充分利用社工的“助人自助”和“同理心”、优势视角等理论基础和技巧,同时对矛盾双方当事人适时的予以普法宣传,让矛盾双方从情、理、法角度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沟通解决方案,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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