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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103期)】儿童游乐区推搡致伤,万元索赔该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 2026-08-10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吴某甲:“你孩子把我孩子推下来撞伤了,必须赔15000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

  张某甲:“索赔金额太高,而且物业没管理好现场、乱停自行车,凭什么让我一个人全赔?”

  小区物业负责人:“我们已经尽到了日常管理职责,这是孩子之间打闹造成的意外,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游乐区推搡致伤,高额索赔引发争执

  近日下午,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某小区儿童游乐区正值高峰时段,多名儿童聚集玩耍。张某乙(张某甲儿子)为抢占滑梯,将正在玩耍的吴某乙(吴某甲儿子)推落,吴某乙坠落时头部撞到游乐区内违规停放的儿童自行车,导致头部受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

  事后,吴某甲向张某甲索赔15000元,张某甲认为索赔金额过高,且主张小区物业疏于现场管理、遗留安全隐患是损害加重的重要原因,拒绝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前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宝龙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求助。

核查证据锁定事实,三方权责逐一厘清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通过核查监控录像、医疗票据、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全面还原事发经过。针对三方争议焦点,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侵权方监护人、受害方监护人及小区物业逐一释法明理,明确各方责任。

  针对侵权方监护人张某,调解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乙主动推搡他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某甲作为法定监护人,日常未充分履行安全教育与行为管束义务,监护履职缺位,依法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侵权责任。同时,调解员采信张某甲合理抗辩,向吴某甲指出,索赔金额中无票据支撑、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受害方监护人吴某甲,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释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实际发生且有凭证佐证的合理损失。吴某甲主张的高额赔偿未据实核算、缺乏完整票据支撑,依法不予全额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吴某甲在人流密集的游乐区域,未充分履行监护看护、风险防范义务,存在轻微监护疏漏,可依法酌情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针对小区物业,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指出,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儿童游乐区属于公共活动场所,事发高峰时段物业未安排人员现场疏导秩序,且未及时清理场地内违规停放的自行车,遗留重大安全隐患,与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未尽到物业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场达成协议,履行与整改同步落实

  经调解员情理法结合的居中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剔除吴某无依据的不合理索赔项目,按实际损失重新核算赔偿金额;由张某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付全部合理损失;小区物业承担次要补偿责任,并当场承诺限期整改,后续将强化游乐区高峰时段值守、定期清理场地杂物、常态化排查安全隐患。最终,三方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相互谅解,纠纷一次性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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