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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101期)】离婚后忘解绑银行卡被误用,算盗窃吗?

发布时间: 2026-06-10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胡某:“用我的卡花了快三千块钱,这难道不是偷吗?我们离婚时财产分得清清楚楚,她那边的人凭什么再用我的钱?”

  冯某:“我儿子根本不知道美团绑的是你的卡!这就是个误会,我们谁都没想占你这个便宜。”

  数字支付留隐患,离异家庭起波澜

  近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平湖派出所接到市民胡某报案,称其银行卡在数月内陆续发生多笔未经授权的消费,共计2960元。经了解,消费款项流向其前妻冯某的美团账户,实际使用人为冯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李某(15周岁)。

  原来,胡某与冯某婚姻存续期间,为方便家庭生活,曾使用冯某的手机号码注册美团账户并绑定胡某银行卡。双方协议离婚后,疏忽了解绑操作。冯某与儿子李某、女儿胡某某(7周岁,系胡某亲生女儿)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像往常一样使用该账户点外卖,常与妹妹胡某某一同分享。数月后,胡某发现这些消费,认为财产权受侵害,遂报警。考虑到纠纷涉及离异家庭情感纠葛,简单治安处理可能激化矛盾,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派出所将纠纷移交至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平湖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厘清法律性质,情理法结合促调解

  调解员接案后,首先梳理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秘密窃取行为。本案中,李某长期在家庭共同生活模式下使用该账户,形成使用习惯;支付流程便捷(面部识别),使其缺乏主动查验支付方式的动因;消费用途为与妹妹共享的正常生活外卖开支,无奢侈或不合理消费;且冯某与胡某离婚后未及时清理共有支付渠道,双方均存在疏忽。综合来看,李某明知是他人财物而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构成盗窃罪。

  在民事责任认定层面,调解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李某在无合法依据情况下使用胡某资金,造成胡某财产损失,构成不当得利,胡某有权要求返还。同时,冯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及账户实际管理人,对离婚后未及时解除支付绑定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意到消费涉及胡某亲生女儿胡某某,适时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调解员引导胡某认识到,李某点外卖不忘妹妹,体现亲情仍在流动,处理此事应兼顾经济账与对孩子心理的影响。

  经调解员释法说理,胡某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冯某现场通过微信向胡某返还2900元;二、胡某收到款项后对此事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某任何责任;三、双方承诺妥善处理既往婚姻关系遗留的财务关联,避免类似误会,并继续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保持必要沟通。协议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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