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这笔钱拖了整整四年,我跑了一次又一次,每次都说再等等,可就是拿不回来!”
广东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经理:“这是之前负责人经手的事,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而且他总来催,也影响我们正常工作。”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历时四年的合作协议保证金纠纷,为辖区居民蓝某追回5000元风险保证金。
合作提前终止,保证金退款成“老大难”
2021年,蓝某计划开设安保公司分部,经朋友介绍,与广东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按约定,蓝某向该公司缴纳5000元风险保证金,公司出具了盖有财务章的收据,并承诺合作结束后全额退还。后因合伙生意亏损,双方合作提前终止。但蓝某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李经理协商退款事宜,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四年间,蓝某从耐心等待到焦急催促,始终未能拿回款项。2025年10月,蓝某向南湾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法理与耐心并用,厘清事实与责任
调解员受理后,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协议中“合作终止后退还保证金”的条款清晰明确,缴费凭证完整,沟通记录也证实公司长期拖延退款。调解员确认,该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退款义务,蓝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随后,调解员电话联系公司现任负责人李经理。面对对方的抵触情绪,调解员耐心倾听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员指出,保证金的退还义务不因负责人变动而免除,若公司继续拖延,蓝某通过诉讼维权将产生额外成本,同时影响企业信誉。
经过近一小时的沟通,李经理态度明显缓和,同意核查财务记录。次日,李经理主动回电,确认保证金未退还的事实,并表示可安排处理。10月16日,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李经理提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退还保证金,蓝某出具收条并交回押金单及合同。双方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