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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93期)】老板“手把手”教学,竟教出万元赔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1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高某:“我只是着急教她正确操作,工厂已经损失了15万,现在还要我赔?”

  谭某丈夫:“他把我老婆手弄伤了,还让她没法工作,必须赔偿3万!”

  示范操作引发意外,是工伤还是侵权?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某工业区内,工厂老板高某因员工谭某操作不当导致一批货物被退回,损失近15万元。高某在车间指导谭某安装玻璃时,因多次示范后谭某仍未掌握正确方法,情急之下抓住其右手腕进行按压示范,致其手部受伤。谭某回家后向丈夫诉说,丈夫认为高某行为涉嫌猥亵,遂陪同谭某至坪地派出所报案。民警查看监控后排除猥亵嫌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纠纷移交至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坪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调处。

  厘清责任,依法认定赔偿标准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首先明确该纠纷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指出,高某在示范过程中因力度控制不当,导致谭某手部受伤,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经民警调取监控视频调查,已排除高某存在猥亵嫌疑。调解员进一步分析认为,高某的侵权行为直接发生在指导工作的过程中,虽与工作相关,但该损害并非由谭某本职工作内容本身固有的风险所致,而是源于高某个人示范方法的不当,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因此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而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纠纷,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接着,调解员向双方进一步明确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明确本案赔偿范围应包含谭某的实际医疗费用(需凭票据核实)、误工损失(根据诊断证明确定休息期)以及考虑到不当身体接触造成心理影响的精神抚慰金。

  “背靠背”沟通,化解赔偿金额分歧

  调解初期,谭某夫妇情绪激动,坚持高某需赔偿3万元;高某则因工厂前期损失拒绝赔偿。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沟通策略,一方面向谭某家属分析诉讼时间成本及法定赔偿标准,引导其理性降低诉求;另一方面向高某释明侵权责任法律风险及员工辞退补偿义务,劝其承担合理赔偿。经多轮协商,谭某提出1万元赔偿底线,调解员结合谭某医疗费用及劳动关系补偿规定,说服高某接受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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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某一次性赔偿谭某1万元,涵盖医疗费用、误工补偿及精神抚慰金;谭某承诺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并避免干扰工厂生产。协议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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