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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91期)】是职场欺凌还是私人纠纷?情感关系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0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李某:“我们是恋爱关系,她公私不分,不接受工作安排!”

  张某:“我跟他半个月前就已经分手,现在只是同事关系。他非要我兼顾运营的工作,我拒绝后,他就开始对我动手动脚。”

  近日,深圳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员工张某因工作岗位安排产生分歧,情绪失控之下引发肢体冲突。

  职场冲突还是情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据了解,事发当天李某要求张某兼顾运营工作,张某以非其本职工作为由明确拒绝。李某情绪激动,对张某称“能干就干,干不了就滚”。张某将此言论理解为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李某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争执升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互相拉扯过程中致张某受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张某遂报警,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场欺凌及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李某则强调双方系恋人关系,冲突属私人纠纷,并出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拒绝工作层面的赔偿。因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陷入僵局。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办案民警将纠纷委托至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平湖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抽丝剥茧析法理,情感不能越法律

  调解员接案后,意识到本案交织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及情感因素,决定从事实核查与依法认定两方面入手。

  针对人身损害部分,虽双方对冲突起因和责任划分存在争议,且办公室内无监控直接记录过程,但张某确实存在身体损伤。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向双方释明,无论双方此前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调解员强调,职场冲突应聚焦工作本身,保持专业态度,避免私人情感干扰判断。

  针对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张某主张李某曾口头解除合同。经调解员核实办案民警调取的公司走廊监控视频,显示李某确有相关言语表示。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若依据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即按工作年限计算的N个月工资)及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即“+1”)。故张某有权主张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个月工资)以及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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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哄哄就好”到依法赔偿,调解打破情感绑架

  调解初期,李某仍试图以“情侣吵架哄哄就好”为由淡化事件严重性,拒绝张某提出的医疗费8000元及经济补偿金20000元的要求,并质疑张某伤情(未达轻微伤)及工资标准。张某则坚持双方半个月前已分手,要求获得赔偿并终止劳动关系。

  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一方面向李某严肃指出其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基于劳动关系还是侵权关系,均需依法承担相应后果,情感关系不能成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另一方面,调解员仔细核查了张某提供的医疗诊断记录、费用发票、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引导张某基于实际损失和法律标准提出合理诉求。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和释法说理,双方最终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向张某支付人民币22000元(此款项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7000元及人身损害赔偿5000元),双方劳动关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张某承诺办理离职手续后,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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