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房物业负责人云某:“物业已经多次给予搬离的宽限时间,且新租户急于入驻,目前的断水断电也是无奈之举。”
刘女士:“我不是故意拖延,况且我与物业并未签订合同,物业不断催促搬离还断水断电,实在是太不合理了。”
2025年5月8日,龙岗区某厂房物业负责人云某与租户刘女士因厂房使用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北社区人民调解调委会申请调解。
亲戚转租埋隐患,搬迁期限起纷争
经了解,云某是某厂房物业的负责人。此前,租户刘某承租厂房2楼后,将部分区域转租给其亲戚刘女士使用。2025年3月31日,刘某因经营不善提出退租,但刘女士拒绝搬离。物业方于4月13日首次与刘女士夫妇协商,要求其4月17日前搬离;到期后刘女士拖延至4月30日,后续又改口推迟至5月1日。现厂房2楼已出租给新租户且急需入驻,物业多次催告并发送通知,最终于5月7日发出书面通知,声明将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因断水断电影响刘女士的正常工作,刘女士与物业方到社区人民调解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中,云某坚持要求刘女士5月10日前搬离,刘女士则认为两天期限过短,要求至少延期一周。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
背靠背调解+精准释法,破解厂房转租“三角债”
为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先与厂房物业负责人云某单独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调解员指出,虽然物业未与刘女士直接签订合同,且原租户将厂房转租给刘女士也未明确提及是否经物业同意,但从物业后续多次与刘女士协商的情况来看,可认定物业知晓并默认了转租关系。因此,转租合同有效,物业在催告搬离方面已履行一定义务,但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可能激化矛盾,建议云某给予合理搬迁宽限期,同时明确刘女士需支付欠缴费用及合理补偿。
随后,调解员与刘女士沟通,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调解员向刘女士释明,虽然转租合同在刘女士与原租户刘某之间有效,但其占有权依赖于原租户刘某的租赁关系。刘某退租后,刘女士继续占用厂房已构成无权占有,物业有权要求其搬离并赔偿损失。尽管刘女士提出搬迁时间紧张,但物业已多次催告,其拖延行为已影响新租户入驻,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调解员建议刘女士在合理范围内协商搬迁过渡期,而非一味推诿。
经调解员耐心协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刘女士同意于2025年5月14日前搬离厂房2楼,并结清所欠租金及水电费。若刘女士逾期未完成搬迁,需临时占用场地存放设备,则按500元/天向物业支付误工补偿。同时,物业应立即恢复厂房水电供应,确保刘女士搬迁期间正常使用。至此,双方在调解员见证下签订协议,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