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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84期)】铁链绊出的赔偿风波如何化解?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9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吴某:“停车位上安装铁链合规吗?我被绊倒了,物业必须赔偿!”

  某物业公司:“设置铁链是为了规范停车!你酒后摔倒与物业无关!”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城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成功调处一起涉及物业管理的损害赔偿纠纷。

  歇斯底里为何事?小小铁链是祸因

  2024年圣诞夜,吴某酒后乘坐代驾返回小区,下车时被停车位的铁链绊倒。代驾员随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吴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吴某手骨骨折需住院。某物业公司垫付了1000元住院费,并约定出院后协商赔偿事宜。

  吴某康复后欲与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然而某物业公司却更换了物业经理,新任经理拒绝承担赔偿费用,双方暴发激烈争吵,小区业主发现后报警求助。

  调解员与值班民警抵达现场后,吴某与物业公司经理陈某在会议室激烈对峙,争议焦点集中于:物业公司在公共区域设置铁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主张物业公司在停车位设置铁链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导致其绊倒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方则认为,铁链用于阻拦违停车辆,系维护车位业主权益,吴某酒后行动不便摔倒,自身应负主要责任。

  以案释法效率高,“安全保障”普法理

  为查清事实,调解员、民警协同涉事双方前往事发地勘查。吴某在演示摔倒过程时,现场突然出现戏剧性一幕——物业经理陈某同样被铁链绊倒。众人见状赶紧上前将他搀扶起来,所幸他未受伤。陈某尴尬承认:“铁链设置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调解员随即援引类似案例释法,跟双方分享了一则“商场摔倒”的新闻:某商场因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顾客滑倒受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判决商场承担70%责任。结合这一判例,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在停车位上加设铁链,且未设置警示标识,同时该区域照明也不好,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摔伤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吴某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疏于观察而被铁链绊倒,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失,也应承担责任。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物业公司在之前垫付1000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再赔偿2400元。至此,双方矛盾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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