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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82期)】谁该为“劝架之伤”买单?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9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李某某:“公共停车位就是大家都能停,凭什么你让我挪车我就得挪!”

  肖某某:“这是汽车专用位,电动车自行车哪都能停,你简直无理取闹。”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老旧小区发生一起因停车位引发的邻里纠纷。事发当晚,肖某某驾车返回小区时,发现公共停车位被李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占用。在要求挪车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李某某推搡导致肖某某摔倒。此时,邻居吴某某闻声赶来劝架,在拉扯过程中不慎被推倒,右眼撞击路边护栏受伤,围观居民见状立即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吴某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吴某某右眼软组织挫伤并伴有轻微脑震荡,初步估算医疗费用约8300元。由于三方对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该纠纷被移交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布吉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受理该纠纷后,迅速梳理案情,确定争议的焦点为:吴某某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某主张,事发地点为公共停车位,电动车停放并无不当,因此肖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肖某某则认为是电动车违规占用汽车停车位,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应由李某某承担。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针对双方的争议,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该起纠纷中,李某某和肖某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吴某某受伤,因此建议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李某某和肖某某最终同意共同承担吴某某的医疗费用,但均拒绝支付误工费。二人认为,吴某某是家庭主妇,并无固定工作收入,主张误工费缺乏依据。对此,吴某某情绪激动,表示自己是为了劝阻李某某和肖某某的冲突才被误伤,二人不仅未表达歉意,反而出言不逊。她进一步说明,因伤卧床期间,家里不得不雇佣家政人员帮忙打扫、做饭及接送孩子,该笔额外支出理应由李某某和肖某某承担。

  调解员在了解各方立场后,继续引导三方理性协商。调解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结合吴某某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调解员指出:吴某某因伤卧床期间确实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其雇佣家政人员照顾日常生活、完成原来由其承担的家务劳动,本质上属于必要的护理费用范畴。从法律角度看,该项支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若吴某某仅主张赔偿实际支出的家政服务费用,这一诉求合情合理。因此,建议李某某和肖某某共同承担这部分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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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多轮耐心调解,调解员引导各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和肖某某同意一次性按责任比例共同承担吴某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等合理损失,合计赔偿13300元。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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