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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81期)】酒吧里的“醉”后赔偿:一场情与法的和解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9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我这音响是新买的,桌子也是刚换的,全被他砸坏了!”酒吧老板张某某指着满地狼藉,气愤地说道。而刚刚酒醒的林某某则低着头:“我不是故意的,最近生意失败,压力太大才.....”

  某日,龙岗街道某酒吧内,一场意外打破了夜晚的喧嚣。醉酒的林某某情绪失控,将酒吧的音响、桌椅等物品砸得一片狼藉。看着价值约2000元的损失,酒吧老板张某某心急如焚,但面对尚未清醒的林某某,协商无果后只能报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考虑到林某某处于醉酒状态,为了公平起见,决定等林某某酒醒后再处理此事。次日,民警向涉事双方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经研判,将案件移交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龙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进行调处。

  调解员接到申请后,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发现双方对此次纠纷中的损坏事实无异议,但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张某某要求林某某全额赔偿2000元。林某某虽承认损坏物品,却认为自己并非故意,且经济困难,无法接受过高赔偿。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调解员为防止矛盾激化,采用“背靠背”调解法,首先与林某某进行单独沟通。在调解员耐心倾听下,林某某情绪逐渐平复,称自己是因为做生意失败导致积蓄赔光,借酒消愁不慎引发纠纷。他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表示懊悔,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同时提出两点质疑:一是认为酒吧安全提示不足,二是对受损物品的价值认定存在疑问。

  调解员对林某某的遭遇表示理解,随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明确法律依据后,调解员协助林某某对其受损物品的价值进行了合理计算。林某某对调解员的解释表示认可,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希望调解员能够协助与张某某协商,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随后,调解员与张某某进行沟通,向其转达了林某某的意见,并认真倾听其诉求。张某某详细说明了受损物品的具体情况及价值主张。调解员在肯定其赔偿要求合理性的同时,建议其提供相应的价值凭证作为依据。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张某某释明酒吧作为经营场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接着,调解员向张某某转达了林某某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说明了其面临的实际经济困难,询问是否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张某某表示,若林某某能当面道歉,愿意酌情降低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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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调解员多轮耐心沟通,通过释法说理、厘清责任,并充分转达双方诉求,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员见证下,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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