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调解一线

【龙岗调解一线(第79期)】交通事故致非运营车辆受损,车辆维修期产生的交通费是否支持理赔?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0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近日,在龙岗区某街道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谷某在饮酒后(经酒精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外出,不慎与张某某停放在道路边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导致谷某受伤,同时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谷某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此,张某某向谷某提出赔偿要求,包括机动车维修费用以及在修车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总计人民币1万元整。然而,谷某对张某某的这一要求并不认同,仅同意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问题上经过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情况,双方决定前往龙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横岗交警中队下设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员接到申请后,迅速明确争议焦点:张某某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承担问题。张某某称,其因公出差来到深圳,现在车辆被撞会严重影响其业务,要求谷某承担车辆维修期间的打车费用。谷某则明确拒绝,认为打车费用过高,且已同意承担维修费,不愿再付。调解员对双方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后,解释称谷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一是未购买保险,二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醉酒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张某某的车辆维修费需谷某自行承担。

  同时,调解员亦向谷某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谷某承担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

  谷某听后坦言,此次违法醉驾行为不仅让他遭受了皮肉之苦,还招致了公安机关的相应处罚和刑事拘留。他哭诉道,事故发生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已经支付了一笔不小的医疗费用。目前,他处于待业状态,经济拮据,而后续还需承担张某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对于张某某出行所需的交通费,他实在是无力再承担,因此恳请调解员能帮忙说服张某某。

  调解员对谷某的遭遇表示了理解,并表示需要与张某某进一步协商沟通。在与张某某的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建议张某某联系4S店以了解车辆维修的具体时间和预估费用。经了解,车辆预计在一个星期内可以修好,维修费用预估在6000元至8000元之间,具体金额需待车辆定损后才能最终确定。基于此,调解员建议双方按照实际的维修金额进行赔付,而非一个固定的数额,谷某对此建议没有异议。而对于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交通费赔付问题,张某某要求一次性赔付2000元,谷某则称费用过高,要求降低交通费赔偿金额。

图片1.png

  针对此情况,调解员指出,尽管有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谷某确实应承担理赔责任,但对于交通费的赔偿金额,建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酌情的判定。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的协商与调解,谷某与张某某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谷某将一次性向张某某支付1000元作为交通费用补偿,并依据实际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付。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