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上班族来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显而易见。然而,还有一类群体--全职家庭主妇,她们通过承担家中的家务劳动来降低家庭开支,确保家庭日常运作。但当她们遭遇交通事故后,往往会因为缺乏实际工资收入而被拒绝赔偿误工损失。那么,全职家庭主妇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主张自己的误工损失呢?今年1月,龙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坂田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涉及全职家庭主妇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据悉,刘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龙岗区某路段斑马线上与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判定,本起事故系因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导致,因此交警认定刘某全责。事后,刘某陪王某就医。经医生诊断,王某多处擦伤、左手挫伤,需复诊并全休7天。在王某的治疗期间,因左手疼痛王某雇人做家务并照顾自己,故要求刘某承担雇人工资、护理费及误工费,但刘某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在交警部门的引导下,双方约定于当月下旬的某日前往某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中队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接到申请后立即着手处理,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不仅要求刘某承担聘请阿姨的费用,还索赔护理费和误工费。刘某对此持反对意见,理由有三:一是他认为王某的伤势未达到需聘请阿姨护理的程度;二是如果王某已聘请阿姨,那么阿姨的费用应视为已包含护理费,并要求王某出示聘请阿姨的支付凭证;三是王某若要索赔误工费,则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由于王某无法提供刘某所要求的这些证据材料,因此刘某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调解员向双方指出,王某所主张的护理费和误工费,确实属于法定的赔偿范畴。但根据王某所诉,她因行动受限而聘请阿姨来照顾生活并承担家务,这本质上已涵盖了护理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王某若再要求刘某额外赔偿聘请阿姨的费用,从情理和法律角度来看,均显得不合理。
紧接着,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鉴于王某左手小指疼痛但行动自如,未达到需陪护标准,调解员表示王某关于护理费的诉求可能难获支持。然而,医生建议王某全休7天,因此王某有权向刘某索赔误工费。
关于误工费的赔偿问题,调解员向刘某进一步解释,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王某虽无收入证明,但未到退休年龄且具备劳动能力,有潜在工作机会,刘某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王某丧失机会。此外,王某作为家庭主妇,其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而在王某受伤后,影响了家庭分工和开支。如果仅因王某为家庭主妇没有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有失公平,因此刘某应赔偿王某相应的误工损失。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刘某最终同意赔偿王某误工损失。最终,调解员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核算出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共计五千元,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转账完毕。至此,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