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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调解一线(第75期)】宠物猫意外被摔死,猫主人该向谁索赔?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6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钟某(猫主人):“我的小白,你死得好惨!呜呜……”

  李某(钟某朋友):“实在对不起,都怪我没照顾好小白。”

  李某带着歉意安慰着好友钟某,而李某的男朋友樵某则在一旁沉默不语。这是近日发生在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的一幕。

  寄养的宠物猫被摔死,猫主人该如何是好?

  据调解员了解得知:半个月前,当事人钟某因公出差,家中饲养的布偶猫小白无人看管,遂委托好友李某代为照料。期间,李某与其男朋友樵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李某一怒之下收拾行李离开,樵某为了挽留李某而抢过行李,争执之际李某手中的猫包被樵某扔出楼窗,猫包内的布偶猫小白被摔死。钟某得知后愤而报警,要求李某和樵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及购买、饲养宠物猫等费用8000元,而李某和樵某则互相推卸责任,都认为对方应该对布偶猫小白的意外死亡负责。那么,钟某该向谁索赔呢?

  调解员在安抚好钟某的情绪后,向李某和樵某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偿为好友钟某看管宠物,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为宠物猫的死亡负责。李某在与樵某抢夺猫包的时候,应当预料到抢夺猫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但李某在这过程中轻信能够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因此应当负一定的责任。樵某虽不是直接的保管人,但是其动手抢夺扔下猫包是布偶猫意外被摔死的主因,因此应当负主要责任。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李某和樵某同意对钟某购买、饲养宠物猫等费用8000元分别承担30%、70%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费,双方坚决不同意赔偿。钟某则坚持已见:“我养了小白两年多,和它已产生了很深的感情,如今它意外惨死,我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点也不过分。”

  宠物死亡,饲养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满足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较为苛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外,调解员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人民法院网等官方报道,发现同类案件中大部分法院较少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原因是宠物在我国法律中被定性为财产,不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且饲养人与宠物之间的感情也存在着极大的个人主观性和差异性。经过调解员的以案普法,钟某考虑再三,最终放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主张。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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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养宠物人群的不断扩大,因宠物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调解员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既保障饲养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双方的好友关系,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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