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龙岗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 > 调解一线

【龙岗调解一线(第74期)】收了定金却违约?当事人要求双倍返还!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4日 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张女士:“你们已经违约了,要双倍返还我定金!”

  某汽车销售公司:“合同中并未明确此条款,我们只能退还您原先的定金数额。”

  近日,张女士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就购车定金的退还问题陷入了争执。在多次尝试自行协商解决未果后,张女士决定向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银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图片5.png

  据调解员了解,前段时间,张女士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了一辆新车,在讨论了车型、配置、价格及付款方式等细节后,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该合同清晰载明,张女士需支付定金5000元,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车辆等。张女士随即按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一个月期满时,当张女士前往公司要求提车,负责人李先生却告知她所选车型需从厂家直接发货,提车还需等待数日。接下来的一周里,张女士多次联系李先生催促交车,但得到的回复总是含糊其辞。直至最近,李先生坦言目前无法订到张女士所选车型,提议她要么改选其他车型,要么接受退还定金。

  “我现在急需用车,但他们(公司方)却一再拖延,迟迟不履行交车承诺。”在向调解员倾诉时,张女士难掩心中委屈,坚决表示:“我现在的唯一要求就是,双倍返还我的定金!”

  调解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迅速与公司方负责人李先生联系沟通,李先生明确表示接受调解。在与双方约定好时间后,调解员邀请双方来到社区调解室面对面解决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李先生表示,公司并非有意拖延交货,实则是因厂商供货问题导致无现车可交,此属外力因素,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他强调,自发现问题起便积极与厂商沟通,并在确认无法按期交车的第一时间通知了张女士,同时表达了歉意。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包含双倍退还定金的条款,因此张女士提出的双倍返还要求缺乏合同依据,公司仅能按约退还5000元定金。

  而张女士坚持认为,合同是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即构成违约。她指责李先生试图推卸责任,对于仅退还定金的方案表示拒绝,坚持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调解员在细致分析后,归纳出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两点:一是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交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违约;二是张女士根据现有情况是否有权利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为促使纠纷顺利化解,调解员邀请社区法律顾问为涉事双方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女士依约支付了汽车销售公司5000元作为定金,但汽车销售公司却未能按期交付车辆,并明确表示无法订到车,此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的5000元定金,其金额未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作为收受定金一方的汽车销售公司,因未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理应向张女士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在社区调解员与法律顾问的共同释法明理下,李先生对作为企业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为深刻且准确的理解,并反省了自己在处理此事上的不足。调解员从维护企业社会信誉的角度出发,鼓励李先生主动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调解员的悉心劝导,李先生当场再次向张女士致歉,并表达了积极解决纠纷的意愿。

  随后,调解员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张女士以和为贵,倡导相互理解与包容,引导她进行换位思考。经过深入的沟通与交流,张女士最终表示愿意做出让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汽车销售公司向张女士赔偿2500元,并退还定金5000元,李先生即刻履行了这一协议。至此,该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